01
明确开展占补平衡,不受影响的情形
日前(12月26日),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妥善处理建设项目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总规”)强制性内容不一致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按照“实事求是、尊重产权,公益优先、保障民生”的原则,现正式印发《进一步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督查分类处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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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开展占补平衡,不受影响的情形
《进一步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督查分类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可继续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的和须制定总规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方案,再继续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除以下规定两种情形外的其他所有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总规强制性内容。
情形一:与总规强制性内容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总规规划功能落实的建设项目(与总规强制性内容不一致的用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建设过程中需使用总规规划绿地、生态用地及除水源保护区外的蓝线用地,建设完成后可恢复原状的。建设用地范围虽涉及部分总规规划的黄线、道路、文教体卫、蓝线外水域等用地,但法定图则等其他法定规划已对总规相关规划用地的位置或面积就近做出适当调整的。);国家、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近期亟需的建设项目;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已完成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
情形二:近期亟需建设的民生项目,但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情形除外;近期亟需建设的重点产业项目(含市政府或区政府遴选产生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位于深圳湾、后海等重点发展片区的建设项目;近期亟需建设的轨道上盖项目;存量土地开发项目。
02
占补平衡下的强制性内容和原则
总规强制性内容类型包括绿地、生态控制区、水域(以下简称总规绿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以下简称总规交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占补平衡应当遵循三点原则: 保障总规强制性内容总量不减少。有利于提升城市生态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03
占用地块和补入地块的联系和区别
本次占补平衡操作规程对占用地块和补入地块均作了要求。占用地块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占用的地块。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蓝线用地、森林(郊野)公园及地质公园、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区域绿道、影响到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完整性和连续性的绿地。
补入地块应为总规规划为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等不属于总规强制性内容的用地。补入地块与占用地块应位于同一街道范围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应位于同一行政区(含新区)范围内。补入地块总面积不得少于占用地块总面积。补入地块只允许占补平衡一次,不得重复使用,现状应为生态良好的绿地或空地,应尽量集中连片,避免占用整块用地补入零星用地的现象。
占用总规绿地和已批法定图则规划公园绿地的,补入地块应当为新规划绿地,即需将已批法定图则的其他建设用地用地性质规划调整为公园绿地。占用总规绿地,但已批法定图则为建设用地或法定图则不覆盖地区的,补入地块可以为已批法定图则规划绿地或新规划绿地。
占用总规交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原则上应补入同类用地性质用地。若无法按同类用地性质进行占补平衡的,按下表规定进行占补平衡。
04
占补平衡方案需遵从的报审原则和程序
占补平衡方案需要遵从相应的报审原则和报审程序。对现处于规划报批阶段的项目,占补平衡方案应与相应的规划审批程序同步报审。对现处于用地报批阶段的项目,占补平衡方案应与相应的用地审批程序同步报审。
各主办部门应及时将审定后的占补平衡方案和会议纪要(或市、区政府同意备案的相关文件)报送辖区管理局汇总。辖区管理局规划科汇总已审定的占补平衡方案,建立各区占补平衡台账,每半年(每年的6月、12月)正式行文上报市规划国土委。
( 占补平衡工作流程图 )
附《城总规督察分类处理工作》原文
文章来源 | 深圳市城市更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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