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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环境保护部发布《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稿,75家农药企业被征求意见

2017-03-02 农药市场信息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以下单位意见,同时包括以下75家农药生产企业:(点击微信右上角有页面搜索功能哟,可以直接搜索贵公司)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陶氏益农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一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化农药有限公司、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禾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全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科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农化有限公司、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生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克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农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富美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祥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润丰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江苏蓝星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南京益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复洁环境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诺华赛分离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附:《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处理农药工业废水为主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其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污水处理厂接纳有农药工业废水,其处理出水适用的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有关农药工业特征指标的,排放控制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锰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266 水质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 14672 水质吡啶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 21814 工业废水的试验方法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HJ 50 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1 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478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7 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9 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8 水质百菌清和溴氰菊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99 水质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3 水质百菌清及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4 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70 水质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HJ 776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xxx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有机氯农药的测定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吡啶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氯代苯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HJ xxx 水质灭多威和灭多威肟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磺酰脲类农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乙撑硫脲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硝磺草酮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xxx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阿维菌素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xxx 水质草甘膦、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液相

色谱法

HJ xxx 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HJ xxx 水质用单细胞绿藻进行淡水藻类生长抑制性试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

 

用于防治农业生物灾害和调节农作物生长发育的药剂,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2. 农药企业

 

生产农药的企业,包括农药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企业。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药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 城镇污水处理厂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委托管理,主要处理生活污水(市政污水)或与生活污水水质接近的一般工业废水的企业或机构。



3.6. 工业污水处理厂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工业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有机磷类农药

 

含有磷酸有机衍生物(主要为磷酸酯类或硫代磷酸酯类)化学结构的农药。

 

3.10.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仿效天然除虫菊化学结构的合成农药,包括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联苯菊酯、烯丙菊酯、胺菊酯、丙炔菊酯、氯菊酯、苯醚菊酯等。

 

3.11. 有机硫类农药

 

含有硫有机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代森系列、沙蚕毒素系列及三酮类等。

 

3.12. 苯氧羧酸类农药

 

含有苯氧羧酸化学结构的农药。主要包括两个系列:一是以2,4-二氯酚为本体的如2,4-二氯苯氧乙酸(2,4-滴)、2,4-二氯苯氧丙酸(2,4-P)、2,4-二氯苯氧丁酸(2,4-B);二是以邻甲酚为本体的如24 氯酸(MCPA)、24 氯丙酸(MCPP)、24 氯丁酸(MCPB)。

 

3.13. 磺酰脲类农药

 

含有芳香基、磺酰脲桥和杂环三部分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苄嘧磺隆、氯磺隆、苯磺隆、甲磺隆、氯嘧磺隆、烟嘧磺隆、吡嘧磺隆、胺苯磺隆、醚苯磺隆、噻吩磺隆、甲嘧磺隆、醚磺隆、单醚磺隆和乙氧磺隆等。

 

3.14. 酰胺类农药

 

含有氯乙酰胺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丙草胺、异丙草胺及异丙甲草胺等。

 

3.15. 有机氯类农药

 

含有有机氯元素的农药。主要包括两个系列:一是氯苯类,包括三氯杀螨醇、六六六、滴滴涕、百菌清等;二是氯化脂环类,包括狄氏剂、毒杀芬等。

 

3.16.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含有氨基甲酸酯衍生物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如下系列:萘基氨基甲酸酯类,如西维因;苯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叶蝉散;氨基甲酸肟酯类,如涕灭威;杂环甲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克百威;杂环二甲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异索威等。

 

3.17. 生物类农药

 

作为农药用途的生物活体及其生理活性物质。包括生物化学农药(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酶)、微生物农药(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等)、农用抗生素、植物源农药(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天敌生物(商业化的具有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微生物农药除外)等。

 

3.18. 杂环类农药

 

分子结构中含有杂环,且不属于其他类别的农药。包括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等。

 

3.19. 综合毒性指标

 

本标准中列入的斑马鱼急性毒性、大型溞急性毒性、羊角月芽藻急性毒性和发光细菌急性毒性四项指标。

 

3.20. 稀释倍数

 

在毒性测试过程中,稀释后的测试水样与原水样的体积比。

 

3.21. 斑马鱼急性毒性

 

在规定的条件下,斑马鱼(Brachydaniorerio)暴露于相应稀释倍数的受试物溶液中,96h后,斑马鱼急性致死的比率。

 

3.22. 大型溞急性毒性

 

在规定的条件下,大型溞(Daphniamagna Straus)幼溞暴露于相应稀释倍数的受试物溶液中,48h后,大型溞幼溞活动能力受到抑制(包括死亡)的比率。

 

3.23. 羊角月芽藻急性毒性

 

在规定的条件下,羊角月芽藻(Selenastrumcapricormutum)暴露于相应稀释倍数的受试物溶液中,72h后,羊角月芽藻的生长速率相对抑制率。

 

3.24.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

 

在规定的条件下,发光细菌(Photobacteriumphosphoreum T3 spp.)暴露于相应稀释倍数的受试物溶液中,15min后,发光强度的相对抑制率。

 

3.2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2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农药产品(以100%浓度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综合毒性指标除外)。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综合毒性指标除外)。

 

4.3 综合毒性指标于20211 1 日起实施。

 

1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农药活性成分排放浓度限值


4.4 1中第1-10 项指标适用于所有农药企业。农药企业还需根据产品种类,按照附录A所示,执行表1和表2 中对应的特征污染物指标。

 

4.5 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包括在附录A中时,除执行表1 中第1-10项指标外,企业还应根据生产的原料、产品、副产品、中间体和代谢产物等,从表1 和表2中筛选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指标,申请排污许可。

 

4.6 农药企业排放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有指标,对环境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可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时,参考附录B中列出的方法计算排放限值要求。

 

4.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常见农药生产品种的基准排水量见表3

 

3 常见农药生产品种的基准排水量


4.8 农药企业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时,可按(2)式计算结果作为污染物排放负荷的参考依据之一:

 

L =C*Q*10-32

式中:L负——农药废水污染物排放负荷,kg/t 原药;

C——某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mg/L

Q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原药;

 

4.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母液与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蒸馏及反应残余物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得进入企业废水处理系统。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鼓励农药企业设置开放化、具有生物指示效果的排污口。

 

5.4 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开展监测,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6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91HJ 493HJ 494HJ495 的规定执行。

 

5.7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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