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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注意啦!违反新农药条例,市县农业局会作哪些处罚?广东中山公布自由裁量权标准

2017-11-21 农药市场信息

注:图片为广告,与文章内容无关


《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2月8日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条例第三条明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今后,市县地方农业部门将如何监督管理农药生产与经营?对于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又有哪些处罚?裁量权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最近,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率先公布了《中山市农业局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多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一、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万元罚款。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三、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情节轻微的,处6万元罚款;

 

2.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情节一般的,处7万元罚款;

 

3.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罚款;

 

4.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9万元罚款。

 

5.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罚款;

 

6.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情节一般的,处4000元罚款;

 

7.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罚款;

 

8.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8000元罚款。

 

四、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处罚款10万元;

 

2.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处罚款20万元;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处罚款30万元;

 

4.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不含4万元)的,处罚款40万元;

 

5: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的,处罚款50万元;

 

6.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

 

7.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4倍罚款;

 

8.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

 

9.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8倍罚款;

 

五、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六、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10000元罚款;

 

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并处罚款10000元;

 

3.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4.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5.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并处罚款40000元;

 

七、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下(不含4000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含6000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并处1.8万元罚款;

 

5.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6.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不含4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7.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不含6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8.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八、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下(不含4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含6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8000元下(不含8000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

 

4.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并处4万元罚款;

 

5.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少于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6.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不含4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

 

7.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

 

8.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罚款。

 

九、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万元罚款。

 

十、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下(不含4000元)的,并处1.2万元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含6000元)的,并处1.4万元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的,并处1.6万元罚款;

 

4.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并处1.8万元罚款;

 

5.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6.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不含4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7.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不含6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8.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十一、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下(不含4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含6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

 

4.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并处4万元罚款;

 

5.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6.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不含4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

 

7.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不含6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

 

8.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罚款。

 

十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下(不含4000元)的,并处6万元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含6000元)的,并处7万元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的,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并处9万元罚款;

 

5.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

 

6.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7.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不含60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

 

8.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

 

十三、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类型

种植业管理类

 

(三)处罚种类:

罚款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口头谩骂执法人员的,处二千元罚款;

 

2.初次违法,暴力抗法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再次违法,处三万元罚款;

 

4.多次违法的,处五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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