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聚焦】河北省环保厅发话了!企业无排污许可证的一律停产!你还好吗?

2017-12-01 农药市场信息



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焦化等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于未纳入全省13784违规企业名单、未履行环评审批和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予发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


据了解,按照环保部要求,今年河北省加快在火电、造纸、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污染排放重点行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目前已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行业的发放。


 

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排污许可制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固定源管理,坚守法律、法规红线,坚持依法合规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助推“2+26”城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发证

 

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发证关。要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放宽条件发证。对于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未持证单位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环境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证排污”要求强化后续执法监管,杜绝无证排污。

 

二、加强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发证工作

 

对焦化、水泥、玻璃等现有企业,根据工信部、环保部等16部委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达标排放规定(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有关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照国家、省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环境标准,实施老企业限期治理提标改造并达标验收后,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已按新标准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可按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切实落实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引领作用。

 

对于列入《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以下简称“280号文件”)表2中有关违规项目,其中钢铁类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环保厅8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钢铁以外的玻璃、焦化等行业违规项目,依据《关于做好全省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对各地比照钢铁类已按照限产处理的焦化、水泥、玻璃等环保违规项目,首先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实施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并于2017年9月1日前完成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正式报批程序。经审核准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对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环保违规企业,应一律实施停产处理,各级排污许可发证部门不得为其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未纳入全省13784违规企业名单、未履行环评审批和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要查清责任并对相关违法项目依法处理。

 

各级有关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责,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不予发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将有关信息及时移交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同时,要坚决杜绝不依法依规和履行法定程序发证的“放水”行为,共同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违规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省委、省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有关规定,按“治霾不力”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问责。对拒不履行停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坚持证后核查制度

 

要坚持对下级发证行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保证发证质量。通过前一阶段对全省火电、造纸、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现场核查,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发证不规范、不依法履职和不认真审核把关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工作程序要求严把发证关;个别环保、审批部门不履职尽责,对违规项目大开“绿灯”,对提标改造项目不组织限期达标验收擅自发证,给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带来负面影响。对此类现象必须采取零容忍,有此类问题的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立行立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撤销已审批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厅将视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四、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的时限要求,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焦化等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及核发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市要按照“应发尽发”原则做到本地区行业全覆盖,对于受理后依法不予的要纳入发证工作统计范围,受理后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决定覆盖应发证所有企业单位,即为完成率100%。绝不能放宽标准为发证而发证。各地环保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密切配合,强调大局意识和尽职履责意识,对于推诿、失职造成后果的,将通报批评。同时要加强对发证行业的技术培训,与省厅保持密切联系,便于解决实际问题。

 

延伸阅读

 

一、环保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看哪些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二、申领程序

 

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按要求公示期满后通过平台递交申请,并向所属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

 

三、许可证样式

 

拿到的证是什么样?


现在的国字号排污许可证与之前大不相同,传统的许可证类似一张工商营业执照,而国家排污许可证,既是一个行政许可,更是一个证后监管体系,它把整个生产环节可能涉及的污染排放都纳入进来,从原料燃料成分,到生产过程,到生产后的排放,用什么煤,用多少水,用多少石灰,监督非常细致。


 左侧的副本含有详细的环保管理要求

 

拿到证只是第一步。厚厚的副本中,新增一项“环境管理要求”,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实行信息公开。


 

治污新“证”源于去年11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发布。根据规定,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这意味着,此前各省各自为政的排污许可,将被纳入国家统一平台。

 

而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难点在于,申请对企业有一定技术门槛,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那样专职的环保人才来完成申请,及每月上传一份企业当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报告等工作。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快,关注这个公众号,一起涨姿势~

更多相关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