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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12-06 农药市场信息

注:图片为广告,与文章内容无关


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证核发等程序和流程,切实促进全省农药经营许可规范运作,山东省农业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起草了《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2月4日-8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决定,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附则等共八章34条,另外包括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农药经营许可核查意见反馈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样式等9个附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设区的市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申办农药经营许可的,可由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受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微机及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受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分别由3人以上组成审(核)查组完成审(核)查工作。审(核)查组应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审查组织协调等事宜。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农业厅可自行或委托市级农业部门组织核查;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汇总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结论并提交农药管理评审委员会(未成立农药管理评审委员会的,可提交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农药管理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则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认定符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以农药管理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在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其他具体内容可登陆山东农业信息网查询。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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