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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环保部: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保税;但苯、甲醛等19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列为应税污染物

2018-03-08 农药市场信息


来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雾霾治理的深入,大气环境的质量标准将会不断提高,煤炭深加工领域将面临更加严厉的环境约束和更高的环境治理要求。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即将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 44种大气污染物将按照污染当量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其税额下限将不同幅度地高于现行排污费标准。


44种征税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当量值)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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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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