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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质量标准及责任主体认定 | 诉讼最前沿

谭舒 | 刘丰畅 诉讼最前沿
2024-08-25

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日趋火爆,“网购党”足不出户、无需海淘便可扎堆在眼花缭乱的“境外直邮”、“保税区发货”海外商品中快乐剁手。在跨境电商带来便利的同时,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生商品质量问题,应由谁来担责?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简称“486号文”),但该文对于跨境电商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并无具体规定,该文生效后,亦无明确司法观点。

近日,我们代理北京某公司承办的一宗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结论为:

  •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应适用原产地质量标准;

  • 如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质量责任主体为:1、跨境电商企业(货权人);2、境内服务商,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2)在海关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3)注册时承诺自愿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案情简

德国S公司在某猫国际公司设立的某猫国际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保税仓发货的跨境电商模式销售S品牌产品。为了便于店铺的日常维护,德国S公司委托其位于境内的子公司北京S公司处理店铺的数据统计、客服对接等工作。

原告郑某在上述店铺购买商品,收到商品后,认为该商品无中文标签构成欺诈、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而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要求北京S公司退回货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某猫公司(而非某猫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

关于商品是否存在销售欺诈或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

该店铺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电子中文标签,未隐瞒商品真实情况,店铺无欺诈的主观故意,亦无实施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的行为;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由境外企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购买行为视为境外发生,故该商品应适用原产地质量标准,不能以我国《食品安全法》作为评判依据,故不认可原告郑某的观点。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对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

1.跨境电商产品由店铺的设立者自境外销售,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销售者——即电商企业承担责任;

2.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条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消费者要求相关跨境电商企业的相关内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前提为“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海关申报、物流、支付等服务;在海关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注册时承诺自愿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北京S公司只是为店铺提供运营、咨询、数据统计服务,非跨境电商企业,也非商财发〔2018〕486号文下规定的境内服务商,虽然该公司系德国S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亦无需承担责任。

3.某猫公司并非某猫国际平台的运营主体,即其不属于跨境电商平台,因此原告要求某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以案析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程中,涉及的主体有:(1)跨境电商企业:一般为境外注册企业,店铺开立者和货权所有人;(2)跨境电商平台:例如某猫、某东等;(3)境内服务商: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物流、支付、仓储、申报等境内主体;(4)消费者。

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厘清了实务中消费者及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最为关心的两个问题:质量标准以及责任主体。

1.针对质量标准

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系境外注册企业(货权所有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故该商品只需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除非属于我国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否则即便与我国相关标准存在差异,亦不能据此认其存在质量问题。

2.针对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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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程中,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买卖关系;跨境电商平台分别与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境内服务商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
基于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的买卖关系,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跨境电商企业作为货权人及店铺实际经营主体,应当成为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此外,如果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设立了公司,且该公司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海关申报、物流、支付等服务,在海关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于注册时承诺自愿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则消费者亦可以要求该境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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