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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布最新标准 柴油车也要和新能源车一块免税了!

商车 第一商用车网 2019-05-11


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和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将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第一商用车网小编对本次通知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如下:



一、纯电动商用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将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不过,享受政策的前提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通知要求,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和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而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二、节能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将减半征收车船税。乘用车方面,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也将减半征收车船税。


不管是节能商用车,还是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都应符合标准。



三、企业可自愿申报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目录将不定期发布


通知提到,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目录》公告后,第1-3批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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