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3人开设赌场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被判5年、4年、4年6个月
2019年5月28日上午,兴和县人民法院对底英、王海叶、卫杰等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底英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叶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卫杰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底英、王海叶、卫杰三人在兴和县赛乌素镇三股水村后树林、钦宝营村、狼窝沟村树林里、西水泉村的大理石矿山坑里、大脑包山顶等地提供场所,组织参赌人员以“掏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十余次,每次参赌人数在二十人以上,同时雇用他人搭建帐篷并放风。
底英负责选好赌场位置,王海叶负责联系通知参赌人员,卫杰负责安排放风人员并指定放风位置。侦查期间,赛乌素民警前往钦宝营村调查,底英与王海叶发现后多次对民警进行恐吓、辱骂。
另查明,被告人底英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卫杰因抢劫罪于2002年6月18日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2月8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底英、王海叶、卫杰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属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底英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告人卫杰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公开宣判,沉重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使为害一方的恶势力受到法律严惩,彰显了我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决心和信心。(供稿:郝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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