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副厅长一审公开开庭!曾任乌兰察布市副市长
2019年7月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严洪波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严洪波利用担任通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区长、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企业退税、处理行政处罚、工程承揽、工作入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或索取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欧元5万元、价值200余万的房屋两套。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580余万元、美元2100元、英镑5000元的财产、支出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持续一天的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严洪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个人简历】
严洪波,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吉林东丰人,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1981.08——1983.08,吉林省蛟河煤矿学校财会专业学习;
1983.08——1986.08,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河矿区建筑工程处财务科、物资供应处财务科干部;
1986.08——1989.04,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河矿区汽车队财务科科长;
1989.04——1991.06,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河矿区驻辽源淀粉厂经营副厂长;
1991.06——1995.02,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河矿区南露天矿经营办副主任、财务科副科长(其间:1987.04—1994.04在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专业学习,取得专科学历;1991.09取得会计师资格证;1992年取得审计师资格证);
1995.02——2000.01,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河矿区煤炭加工公司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1999.09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
2000.01——2000.07,霍林河矿务局加工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000.07——2003.1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间:2000.07—2001.04在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学习;1994.10—2001.06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专业自考学习,取得本科学历);
2003.12——2004.0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4.02——2008.1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副书记、区长(2005.09—2005.12在中央党校县市级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12——2010.09,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常委、科尔沁区区委书记(2006.08—2009.10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取得研究生学历);
2010.09——2012.07,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07——2017.07,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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