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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调整?奸淫幼女如何惩治?回应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今日上午召开,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臧铁伟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臧铁伟说,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刑法修改拟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规定作出完善
臧铁伟称,6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65080位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主要意见有:
一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要意见是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二是,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主要是建议进一步调整处罚范围,完善有关情形表述。草案拟采纳有关意见,对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关渎职情形规定和表述等作出修改完善。
不得占用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有记者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有一些不同看法。请问,未保法修订草案是否将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
臧铁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减轻未成年学生(尤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低龄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教育应当遵循与之相适应的规律和方式方法,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既不能迟滞不前,更不应拔苗助长。
臧铁伟称,经认真研究,对二次审议稿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对于不同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保护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同时适当兼顾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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