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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医师发现传染病有及时报告义务


执业医师法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在作说明时称,草案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现传染病、突然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另外,草案还将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等新理念入法。草案明确本法宗旨是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并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各级政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拟修改教育法: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将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

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修改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法草案

  • 家庭教育出现严重问题应予以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20日提请审议。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该法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 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出门遛狗要戴牌栓绳!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这样规定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基层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的职责主要在地方,且各地情况不同,草案建议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方法。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中国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在会上作说明时称,修正草案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修正草案提出,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修正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修正草案还提出,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黄明说,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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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中国新闻网(邢翀 梁晓辉 马海燕 黄钰钦 张素)、新华视点(记者 胡浩)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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