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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遭大型犬咬伤!母亲:孩子仍在ICU


据上游新闻报道,11月1日下午5时,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县)丹口镇一10岁男童轩轩(化名)放学后,在学校附近被大型犬只阿拉斯加咬伤。

轩轩母亲告诉记者,被狗咬伤后,轩轩先后在五个医院就医,截至11月3日上午8时,仍在湖南省儿童医院ICU病房内抢救


轩轩母亲介绍,她和丈夫在深圳务工,轩轩随爷爷生活。为方便照顾孙子,轩轩爷爷在丹口镇羊石中心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她从深圳赶回家后了解到,11月1日下午5时,轩轩放学回家,走出学校约50米后,与一条体型大的阿拉斯加犬相遇,“狗差不多有100多斤,压在我儿子身上乱咬,要不是有人救,后果不敢想。”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丹口镇10岁男童轩轩被狗咬伤后,在ICU病房内抢救。受访者供图


轩轩母亲称,附近一名老年男子听到轩轩惨叫后,急忙拿着棍子赶来救援。他先是用棍子撬狗的嘴,狗嘴松开后被赶走,“咬了好几分钟,都没松口。”


轩轩从地上爬起后忍痛朝出租房走去,途中与赶来的爷爷相遇。随后,爷爷拦车将浑身带血的轩轩送往城步县城。


记者获得的病历显示,城步县人民医院收治轩轩后见病情严重,建议转至邵阳市救治。11月1日晚,轩轩先后在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11月2日晨,轩轩转至长沙第一医院,接着转至湖南省儿童医院ICU病房。


湖南省儿童医院病历载明,轩轩枕部可见多处头皮裂伤,右侧耳廓部分缺如,右侧肩部皮肤裂伤,伤口均已纱布覆盖包扎


轩轩母亲说:“儿子的后脑勺有好长的口子,看得心碎。”


大型阿拉斯加犬为何会在学生放学时在学校附近出现?记者多次拨打狗主人陈先生电话,他称自己有事,不方便接受采访。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丹口镇10岁男童轩轩的病历。受访者供图


丹口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称,狗主人陈先生家也住在学校附近,平常狗是栓养的。轩轩被咬前,没栓好,跑了出来。


11月3日,经城步县110指挥中心转接,记者联系上了丹口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他说:“狗不是派出所管,镇里有个执法大队,是他们在管。整个城步,没听说养狗要办证。”


丹口镇综合执法大队一名负责人称,丹口是农村,很多狗都是放养的。他不知道咬人的狗有没有办证,有没有打疫苗,这都要去问狗主人。


随后,该负责人回电称,狗主人说阿拉斯加犬打了四针疫苗,办得有证。


记者问该负责人,狗主人的证在哪办的?如果在丹口养狗是不是需要前往执法大队报备、办证?该负责人说:“我不清楚,再去问问。”


记者了解到,11月1日,阿拉斯加犬咬伤轩轩后,狗主人陈先生将狗栓了起来。11月2日晚,丹口镇官方人员已将狗打死。


11月3日,记者将大狗伤人及丹口镇相关部门的回复告知给了城步县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会向领导汇报。


轩轩母亲称,狗主人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治疗已花费近两万元。11月3日上午,当地官方人士已赶到湖南省儿童医院向她表示,轩轩的后期治疗,他们会想办法。


狗闯祸“作恶”,主人的罪怎么定?


有观点认为,犬只主人肯定不会故意放狗咬人,更多是责任心不强导致未能照看好犬只,进而发生事故。那么恶犬伤人事件,可视作是疏忽大意引起的“过失犯罪”吗?


《刑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与恶犬伤人有关的刑事犯罪一般是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性。涉及罪名一般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也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过失伤害只有构成重伤才能入罪,但不排除行为人主观具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所谓“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都是故意状态,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情况下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重在明知结果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在恶犬咬人事件中,如何界定“过失”与“故意”?


肖怡认为,比如明知所豢养犬只有攻击性,甚至有不止一次伤人经历,还在居民小区不拴绳控制遛狗,导致伤人。此类情况就有理由认为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出现伤人结果,但是在已经预见有这种极大可能出现时,不仅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反而听之任之,最终出现伤害结果,这就是放任危害结果出现的间接故意心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的可能。


不同罪名量刑有差别


从字面意思即可看出,故意犯罪哪怕是间接故意犯罪(包括间接故意伤害),相对过失伤害而言主观恶性更重,所以在其他伤害结果等条件等阶时,其一般量刑更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轻伤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肖怡认为,一般情况下恶犬伤人如涉及刑事犯罪,过失犯罪可能性更大,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也未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对应恶犬伤人事件,肖怡举例说,比如嫌疑人已经预见到所养犬种有伤人可能,但轻信可以通过指令控制犬只,或认为时间较晚一般不会有人出现,但最终仍未避免他人被恶犬咬成重伤的后果,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另外,肖怡还表示,明知自己豢养犬种会伤人,为了达到炫耀或娱乐等目的而带狗到人员密集地区,结果造成伤害多人的严重后果,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宠物伤人事件如何避免?


犬只乃至其他宠物伤人甚至导致人死亡的悲剧几乎每年都在上演。如何避免?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曾提出,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吴晨则提出建设城市动物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人宠和谐共处的建议。他表示,将城市动物纳入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下,通过多种手段,快速感知识别新发突发传染病、城市动物疫情等风险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正确引导依法科学养宠意识,减少因弃养等造成的流浪动物数量增长,减少生物安全风险隐患。


更有宠物界专业人士提出应该对宠物进行专门立法,不仅以法律形式规范养宠人的责任义务和权益,也是保护涉宠纠纷和案件中权利人的“终极”方案。但也有观点认为,现有法律足以调整和解决宠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此时将有限资源过度倾斜在宠物身上是否恰当,还有待讨论。



中国新闻社(CNS1952)综合自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国是直通车(赵斌)

编辑:高雅曼

责编:彭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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