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邻里两家由监控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老麦与老何是斜对门邻居,两户房屋中间相隔一条9米多长的走廊,走廊是上下的楼梯口,老麦家在靠近上行楼梯口一侧,老何家在靠近下行楼梯口一侧。2022年7月,老何在自家房门右侧上方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摄像头,老麦一家对此产生不满。老麦称,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他们家中成员进出住宅及亲友来访情况,而且摄像头还会录到他们在家说话的声音,这导致他们一家即使关着门在家也不敢大声说话,这对他们一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老麦表示:“这摄像头装的,总感觉有人在监视我们一家子,给我们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一定要拆掉!”而老何认为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这是很普遍的现象。他表示:“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是公共走廊区域,我没有窥探他人隐私的恶意,不同意拆除。”后来,老何为了照顾老麦一家的感受,率先作出让步,用胶布粘住一部分摄像头,挡住镜头可拍摄到的老麦家门口的区域。但老麦觉得摄像头安装的位置正对他家门口,还是坚持要求老何将摄像头拆除。协商无果后,老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何拆除摄像头,并删除与老麦家相关的存储视频资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何应将监控摄像头调整至无法拍摄到该层楼梯口的上行位置,并删除该摄像头录制的存有老麦一家相关的全部图像视频。老麦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老何安装的摄像头调整后仍会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老麦及其家人的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妨害老麦的日常隐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谢晓婷表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国新闻社(CNS1952)综合自九派新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吴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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