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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西藏4家加油站、2家公司被罚!

芮怡星 西藏商报 2024-03-22

昌都市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度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01

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达桥项目)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7日,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达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无明显警示标志、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临时储存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理结果: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对三江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2日,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检查过程中发现三江源加油站负责人无负责人所需证件;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服。
处理结果: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八宿县应急管理局对邦达成顺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0日,八宿县应急管理局对邦达成顺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等四项问题。
处理结果:八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对邦达成顺加油站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八宿县应急管理局对塔日仓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9日,八宿县应急管理局对八宿县塔日仓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将隐患排查质量情况(防火巡查台账)如实记录;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等九项问题。
处理结果:八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对塔日仓加油站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05

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昌都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与四川爱藏物流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卡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昌都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代廷友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6

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昌都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7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及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昌都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现场评审,对92#汽油操作3号井进行检查,打开操作井盖时,发现操作井内输油管线法兰处正在漏油,漏油深度为5公分左右。
处理结果:卡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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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慧英    编审丨黄伟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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