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产假定了!158天,双胞胎+15天,三胞胎+30天···
从去年开始,咱就知道国家一直筹划产假增加了60天,青岛到底执行不执行“增加产假60日”?最近,这个问题终于得到肯定回答啦!小编现在就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定了!青岛产假新增60天!共158天!
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印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青岛明确新增60天产假时间点
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根据文件精神,青岛研究出台的《通知》就青岛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加以明确。
《通知》明确,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
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仔细看,条例中涉及“难产”···
如何界定难产?
剖腹产算不算难产的一种?
需要开具什么证明?
据市卫计委妇幼处负责人介绍,难产是相对于顺产而言,如果无法顺产的,一般都属于难产。
根据市人社局住院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医学上难产的定义非常广,剖腹产属于难产的一种,因此剖腹产可以享受额外15天产假。
据介绍,除剖腹产之外,最常见的两种难产情形是分娩时使用产钳和胎头吸引器,这两种情形也享受同样产假“福利”。
此外,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青岛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 一年以上 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
待青岛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关于如何领取生育津贴,12333热线工作人员表示,领取生育津贴时无需开具相关证明,因为产妇分娩信息由医院直接上传至人社部门,产妇只要备齐相关资料到各区市生育保险业务社会经办机构申领即可。
去年底前未办证生二孩不享生育报销
青岛市同时明确了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其中:
2015年12月31日之前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 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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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计算公式: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资料来源:青岛财经网/青报网/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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