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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丨《刑罚立法技术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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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立法技术初论》
作者:蔡一军 著

ISBN:978-7-5620-7370-3

定价:69.00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





01 作者简介


蔡一军 男,1982年生,江西乐平人,刑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常务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刑罚执行与社会回归研究小组秘书长,研究方向为大数据的安全治理、比较刑法学。出版《刑罚配置的基础理论研究》等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Neural Processing Letters等国内外优秀刊物发表五十余篇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十余项省部级基金项目,入选“晨光学者”“双千计划”与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等人才计划。




02 内容简介



《刑罚立法技术初论》一书旨在分析刑罚立法技术的本体、刑罚立法技术与其他互涉因素的互动模式以及最终的理想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从宏观到微观的视角,从刑罚正当性的宏观视角出发,不断精细刑罚合理配置的具体方法。首先,笔者对刑罚立法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深刻分析,从不同的语言维度对刑罚立法技术的内涵进行解释,在法语言学上找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涵摄范围。其次,解释了刑罚立法技术的学科定位和目前的学术进展状况,并且从刑法学、法理学、法伦理学、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刑罚科学化的深层次依据和价值取向。再次,重点阐述了有关刑罚立法技术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刑罚立法技术的理想范本是什么;第二,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指向是什么;第三,刑罚立法技术的建立需要哪些方法和考虑哪些相关因素。这三个追问更加具体的塑造了笔者理想化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不仅如此,笔者还将这三个问题融入到动态的刑罚运作中,从刑罚立法基本原则的运用、刑罚立法的价值取向、刑罚幅度的配置方法等多个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最终形态。最后,笔者对当下中国刑罚立法技术做出了评价和反思,以明晰前文所述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达致科学形态的距离和努力方向。



03 目  录



前  言导  言  刑罚的秩序


一、不同时代刑罚所建造的秩序

(一)不同时期的刑罚规定

(二)不同时期的刑罚价值内核

(三)不同时期刑罚所期望建造的社会秩序


二、刑罚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一)刑罚是社会秩序建立的工具而不是目的

(二)一个国家刑罚的设置是社会秩序治理的风向标

(三)刑罚的目的不应被社会目的同化


三、未来刑罚在社会秩序运行中的作用

(一)保护社会安全是刑罚的基础

(二)保护多元价值是刑罚功能的提升

(三)刑罚是社会风险的控制方式之一


第一章  从功能论出发重塑刑罚立法技术的理论基础


一、刑罚立法技术的理论现状

(一)刑罚立法技术的概念纷争、研究意义与具体表现

(二)刑罚立法技术的特征

(三)刑罚立法技术的学科定位


二、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取向

(一)刑罚立法技术的科学化价值

(二)刑罚立法技术的规范化价值

(三)刑罚立法技术的法治化价值


三、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意义

(一)刑罚立法技术研究意义的总体内涵

(二)加强了刑罚立法的规范性构建

(三)保障了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了立法稳定性与司法权的互动


第二章  入刑标准:刑罚立法的定质技术


一、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与历史发展

(一)犯罪化范围基本命题的引发

(二)效益评价:现实需要的理论回应

(三)刚性需求:立法科学化进程的迈进


二、中国面临的犯罪化问题

(一)犯罪化呈现无限制扩张的发展趋势

(二)缺少切实可行的犯罪化准则

(三)犯罪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三、我国应有的犯罪化标准


第三章  刑罚衔接:刑罚立法的定量技术


一、刑罚立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一)刑罚正义价值是刑罚的最高价值

(二)罪刑对应是刑罚正义的基本表现

(三)刑罚阶梯是实现罪刑对应的前提条件


二、刑罚立法的内部衔接技术

(一)生刑与死刑的衔接技术

(二)主刑、附加刑之间的衔接

(三)法定刑与执行刑的衔接技术


三、刑罚立法的外部衔接技术与制度填补

(一)惩罚体系完整的需要:刑罚与行政罚的合理关系

(二)断裂与失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空白

(三)制度填补:中国轻罪制度的确立与构建


第四章  罪刑对应:刑罚立法的评价技术


一、罪刑对应的逻辑结构

(一)刑罚立法与罪刑对应的关系

(二)罪刑关系的理论回溯

(三)刑罚立法中罪刑对应的逻辑结构

(四)刑罚立法的价值以及立法价值的取向和依据


二、罪刑基准的确立理论与要素精细化

(一)以犯罪为基准的理论梳理

(二)犯罪客观危害评价要素的精细化分析

(三)以犯罪人为基准的理论考据与要素分析

(四)以外部客观情况为基准的要素分析


三、罪刑对应模式的选择

(一)罪刑对应模式

(二)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关系之争论

(三)系统中心论:罪刑对应模式的最佳选择


第五章  目的融贯:刑罚立法的反思与评估


一、刑罚动态运行的目的偏移与刚性流失

(一)刑罚立法中,刑罚目的的横向整合模式缺乏共识

(二)刑罚裁量中,刑罚个别化目的难以实现

(三)刑罚执行中,刑罚刚性出现严重流失


二、刑罚效果,立法预期与国民期待的差异

(一)立法预期、国民预测性是刑罚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二)刑罚效果违背国民预期幅度影响刑罚价值的体现

(三)立法效果是否达成关乎刑罚的正当性


三、刑罚分隔化运行的制度风险

(一)主体立场不一导致刑罚价值诉求的动态变化

(二)人格评估技术缺失导致刑罚目的的阶段性偏移

(三)制度理念多元导致刑罚执行变更的定位偏差


四、社会风险增加导致刑的精确度严格化

(一)行政职能不同所带来的冲突导致立法滞后和立法模糊

(二)社会舆论对于刑罚立法的不良影响

(三)特殊个案所导致的失衡


五、刑罚纵向运行的融贯技术与制度保障

(一)目的融贯

(二)方法融贯

(三)价值融贯


(目录可滑动)



04 前  言


在刑法中,定罪解决的是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量刑解决的是行为人应受何刑罚的分量的问题。从刑法功能来看,定罪更多发挥的是教育、指引、评价功能,但是为了能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这些功能需要专业人士对判决文书进行解读和对法条进行解释,即这是一个将法律从专业化传输为一般化的过程。而量刑相比较定罪更加容易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所以量刑所蕴含的刑法意义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因此,刑罚的立法是否适当会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刑法作用的感受。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要求刑罚内部保持协调,外部彰显罪责刑的一致。
本书是关于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旨在分析刑罚立法技术的本体、刑罚立法技术与其他互涉因素的互动模式以及最终的归结点。刑罚的立法技术不是空泛的技术行为模式,如果法律层面的行为规制仅用外部框架控制,而没有价值内核,此种研究是无根据的。所以本书以外部关涉变量为相关指数,结合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内涵,以影响刑罚立法技术的导向——犯罪学的发展为起点,先将犯罪中与刑罚立法技术相关的要素做固定分析,以控制刑罚立法技术中的变量维度,再结合社会学、立法学中的研究成果,研究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提升、刑罚精细化、刑罚效果分析。
犯罪与刑罚是一对相互缠绕、不可剥离的概念,刑罚立法技术的偏离会使得犯罪犹如满溢之水,漫延得无边无际,因此,进行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刑罚是国家力量对犯罪势力的回击,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专门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刑罚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剥夺。所以刑罚的立法技术如果失去理论的支持,就会盲目地压制犯罪,失去针对性。为了避免刑罚的立法技术失去方向,对于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就变得极为重要。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本质是刑罚权的适度性研究,刑罚权的触角太大,会使得人民的私权受到限缩,生活的安定感、幸福感下降。尤其是近年来对于风险刑法的研究不断推进,对于抽象的危险犯、过失犯的处罚增加,一般公民面对专业的法律问题深感困惑,刑罚的立法技术可从侧面将立法频率和处罚深度融合,降低国民的危机感。
但是刑罚不可抑制犯罪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刑罚与行政处罚不同,其作为一个后置性的手段,必须要严格控制其发动的必要性。基于此,刑罚的立法技术研究先要研究刑罚立法技术的必要条件,以防止其发动的恣意性。首先,刑罚立法技术作为一种客观物质条件,会约束刑罚立法,使其不被不良的价值观影响;其次,它能同诉讼法约束实体法那样,约束刑罚立法的运行过程;最后,刑罚的立法技术可以提高刑罚立法自我净化能力,其通过推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弥补刑罚立法活动中的不足。
另外,刑罚的立法技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科学体系,尤其在提倡司法独立的改革背景下,刑罚立法的偏倚会导致司法独立受到牵涉。刑罚立法技术的推进,能改变司法依赖立法的问题,刑罚立法技术提升了刑罚的合理化程度,并且通过刑罚条文的准确性、刑罚设置的专业性、刑罚表述的规范性,避免司法在裁量中陷入误区。
刑罚立法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我国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有关于刑罚立法技术的建树,但是脱离时代发展的需求,仅探讨刑罚的规范化,会使刑罚立法技术失去滋养的根基。世界瞬息万变,唯有法律精神不灭不熄,刑罚的真谛不会因为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湮灭,在司法改革的当下,刑罚立法技术应坚持古老的公平价值,扼住犯罪扩大的可能性,为司法改革提供净化过的环境。
在21世纪,对各种新兴权利的保护涌入视野,对于刑法如何在合理的价值尺度内调和惩罚犯罪与权利保护的问题需要更加严谨的态度。据此,刑罚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应用是刑法保持自身正当性和优越性的重要方式。
首先,刑罚的立法技术是刑法适应社会发展的手段。刑法的规范范围需要与时俱进,可是刑法本身是具有稳定性的,在入罪的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刑罚的立法技术可以调和刑法灵活性与稳定性。在新的犯罪行为是已有犯罪构成的种类之一的情况下,刑罚的立法技术可以发挥完善刑罚体例的功能,在无需创造新的罪名时解决现实的需要。
其次,刑罚立法技术的应用是刑法对社会价值的取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价值是多元的,但是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对社会所存在的价值观不做过多的干涉,换句话说,刑法是在坚持社会观念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挑选出伤害社会发展根基的价值观念进行遏制,比如,在民法中一般的不诚信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违反契约精神,但是在刑法中这种行为需要包含了欺诈的恶意才能被认定为诈骗。据此,刑罚的立法技术是体现出刑法“亲疏有别”的方式。刑罚的立法技术通过自身对刑罚种类的增设、轻重的设计,在刑法内部排列出一套有悖社会发展的社会观念。
最后,刑罚立法技术的应用是刑法作为后盾地位的保障。刑罚是调整社会最严厉的手段,当国家机关发动刑罚时,犯罪行为人面临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甚至生命权利的剥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一定需要最严格的制定标准,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是保障刑法正当性的技术支持。刑罚立法技术的研究不是在刑罚种类、刑罚轻重之间钻牛角尖,而是帮助刑罚的威慑力度与社会效果保持一个均衡的状态。一旦刑罚过于严厉,刑法就会从保护的后盾变为打击的工具,所以,确立刑罚立法技术的科学形象是维护刑法后盾地位的有效保障。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从宏观到微观的视角,从刑罚正当性的宏观视角出发,不断细化刑罚合理配置的具体方法。在前两章中,本书对刑罚立法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深刻分析,在不同的语言维度解释了刑罚立法技术的内涵,在法语言学上找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涵涉范围。这两章主要是解释刑罚立法技术的学科定位和目前的学术发展状况,并且从刑法学、法理学、法伦理学、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刑罚科学化的深层次依据,为全书建立了写作的范围和目标。第三章至第五章是本书的具体内容,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有关刑罚立法技术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一,刑罚立法技术的理想范本是什么;其二,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指向是什么;其三,刑罚立法技术的建立需要哪些方法和考虑哪些相关因素。第一个问题解决的是刑罚立法技术的目标,即我们建立完善的刑罚立法技术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水平。第二个问题解决的是刑罚立法技术的正当性基础,只有明确了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取向,才能弄清楚一套科学的刑罚立法技术是为了保护什么。第三个问题是为了说明刑罚立法技术的运作需要哪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客观条件,比如相关制度的建立、立法的改善等,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树立正确的刑罚价值观。第三个问题是本书中最细节的地方,也可以说对这一个问题的分析是作者试图在构建刑罚立法技术运行的各种条件。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比第一部分更加具体地塑造了作者理想化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作者将这三个问题融入动态的刑罚运作,从刑罚基本原则的运用、刑罚的价值取向、刑罚的配置方法等多个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最终形态。本书的最后一章是对刑罚立法技术的评价,这一章对第二部分建立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进行反思,以明晰本书中建立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是否达到了第一部分中科学形态的标准。 蔡一军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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