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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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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作者:谢进杰 主编ISBN:978-7-5620-9580-4定价:79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







主编简介


谢进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中山大学法学教授,曾首批入选中央“双千计划”挂职任广东省番禺监狱副监狱长。研究领域:刑事程序;司法、检察、监察委、监狱、律师制度及其改革;宪治与制度正义、社会变革与制度变迁。

 





内容简介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秉承学术乃天下公器,倡导学术自觉,追求学术品质,提倡关怀世界、著立经典,并组织具有经验的研究人员编写。本书以基层治理的经验、秩序与伦理为视角,探讨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构建、中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历史与实证分析、基层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因由与路径等话题,其论述系基于对基层法院的考察,实证依据比较充分。在阅读经典部分,由作者对经典著作进行品读、评析,激发读者对经典法学著作的研读兴趣。







目  录


003 律师职业伦理的中国之“道”

——基于公共理性与中国文化的探寻(丁建峰)

023 无需律师的正义:中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历史与实证分析(潘炫明 吴海杰)

047 新“枫桥经验”语境下基层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因由与路径(廖万春)

066 回溯与破局: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构建

——以KPI为视角的实证分析(郑博涵)

088 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中信息失灵的制度回应(黄军)

108 医改成功离不开法治和善治两种思维

——兼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黄清华)

144 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诉求和法律规制

——以算法归责为视角(罗伟玲 梁灯)

179 对行政行为未考虑相关因素的审查思路与方法

——基于305份行政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赵剑文)

221 上诉权滥用的观念

——以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4条的两个机能的检证为中心(佐佐木平伍郎)

237 论科斯定理不是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黄竹鋆)

263 邻保哭啼:从《盟水斋存牍》看晚明社会舆论对地方司法的影响(谭家齐)



  精彩文摘  


提要: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的重要规范,探索符合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的律师职业伦理,必然涉及各种不同体系与思路的对话与碰撞。罗尔斯发展出的“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的理论框架,可以很好地处理在中国律师职业伦理构建过程中出现的传统与当代、中国与西方、专门化的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的对立。律师职业伦理并不脱离道德推理的一般形式,因此,可通过“公共说理”的方式确立和论证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中国传统伦理、大众道德在本质上不相违背,但是,在若干方面却应当进行合乎情境的、合理适宜的转换。经过这种转换,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可以从中国传统思想、西方律师伦理、中国法治实践中汲取支撑性的资源,以期成就一套适合于中国实际而又符合世界潮流的职业规范,最终形成罗尔斯在讨论多元文化之整合时所提出的“重叠共识”。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公共理性;重叠共识;中国传统

 

一、全面建设法治社会蓝图下的律师职业伦理

 

众所周知,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法治水准之或进或退,在很大程度上,可从律师职业的盛衰起伏中得到相当的展示,可以说,律师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晴雨表”,或如江平教授所说:“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橱窗’或者国家民主的‘橱窗’”。江平、季卫东:“对谈:现代法治的精神”,载《交大法学》2010年第1期。历经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当代中国已经步入了建设“良序社会”的时代,实行法治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法律服务业,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种种改革举措,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新机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3页。律师职业伦理,不仅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准则,也充当着律师职业生涯的座右铭与指南针。当下,中国的律师行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律师事务所的公共责任感与监管意识衰落;律师泄露当事人秘密,参与司法腐败、与法官进行利益交换;等等。这些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使得律师职业伦理的建构与实施成为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中国的律师职业伦理必须承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增加普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与世界法律服务业接轨等多方面的任务。因而,探索符合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的律师职业伦理,必然涉及各种不同体系与思路的对话与碰撞,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法治实践、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以及专门化的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等。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与演进,必须把握“中国特色”,对中国传统和中国经验进行吸纳与整合,同时也必须兼顾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发展出来的若干基本原则。本文希求采用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展出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和“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框架,对律师职业伦理的中国化进行初步的探索。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罗尔斯的理论框架进行简要介绍,然后进一步论述如下命题:律师职业伦理看似十分特殊,但从本质上看并非绝对的特殊规则,它并不背离一般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推理。正是因为律师职业伦理不会悖离道德推理的一般形式,因此可以通过“公共说理”的方式确立和论证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中国传统伦理、大众道德在本质上不相违背,但是,在若干方面却应当进行合乎情境的、合理适宜的转换,经过这种转换或“创造性转化”,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可以从中国传统思想、西方律师伦理、中国法治实践中汲取支撑性的资源,成就适合中国实际而又符合世界潮流的职业规范,最终形成罗尔斯在讨论多元文化之整合时所提出的“重叠共识”。这种重叠共识未必能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或在一切方面说服一切“圈外人”,也不一定能化解一切“道德两难”的局面,但笔者将论证:它可以涵盖和处理中国律师职业整体上面临的绝大多数问题,因此其意义仍是重大的。


当代中国学术界对于律师职业伦理已经出现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从中国传统思想角度研究律师职业伦理的文献也已有若干尝试,但通过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理念,整合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思想资源,并进行整体性的探索的文章,尚属鲜见。笔者以为,在关乎现代中国法律人立身行事之准则的职业伦理上,我们无法忽略中国国情,但也不能仅仅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特色,必须以一种合宜而理性的方式,整合诸种不同的思想资源,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可以给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带来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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