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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及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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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及详细说明
时建中 主编ISBN:978-7-5620-9620-7定价:59.00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11月



主编简介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现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信部法律顾问、《电信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商务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专家咨询组成员(召集人)。曾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三等奖等奖励;2006年被评为第二届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之一。
代表性学术著作
Merger Control in China(2019 Edition)、《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反垄断行政执法典型案件分析与解读》《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件分析与解读》《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三十一国竞争法典》《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可转换公司债法论》。


代表性学术论文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适用于算法默示共谋研究》(《中国法学》)、《从数据行为角度考虑法治化的进程及路径》《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著作权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与反垄断法的介入——美国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制度的启示》《原则性禁止转售价格维持的立法正确性及其实施改进》《论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反垄断法在管制型产业的适用》《选择性分销协议的竞争效果分析》《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监督受托人——欧美的经验及借鉴》《对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和体制的延伸思考》《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英文)、《〈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私人诉讼与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多名反垄断法律专家按照“现行条文—修改建议—修改说明—相关立法或规定—典型案件”的体例撰写完成。该书内容翔实、详略得当、条理清晰,全书从修正制度不足、解决执法难题、回应现实发展、吸纳理论成果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修改建议。该书的写作与分析严谨,专业性强,不仅为国家修改法律提供建议,还适合相关实务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和研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一、立法目的二、适用范围三、垄断行为的范围四、行政性垄断的一般规定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六、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七、允许依法集中的规定八、禁止滥用市场支配的一般规定九、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十、反垄断委员会十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十二、行业协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义务十三、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一、禁止垄断协议的总体规定、垄断协议的含义二、横向垄断协议三、纵向垄断协议四、算法合谋及平台轴辐合谋五、安全港六、垄断协议豁免七、反竞争效果推定八、兜底条款及算法与平台条款的反竞争效果评估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优势地位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体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五、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二、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三、不需要申报的交易四、申报材料及审查程序五、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和审查因素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七、决定的公告八、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行政性限定交易二、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四、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合理给予经营者特惠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公平竞争审查一、审查对象二、自我审查机制三、书面审查四、定期评估五、第三方评估六、审查标准七、例外规定八、社会监督
第七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调查程序的启动二、调查措施三、调查程序的基本要求四、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五、被调查人的配合义务六、陈述、申辩和听证七、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八、中止、终止调查程序九、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十、授权执法的监督与报告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一、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三、违反经营者集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罚款数额的考虑因素、日罚款五、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七、不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的法律责任八、不服反垄断执法决定的救济九、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一、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二、农业适用除外三、实施日期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全文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对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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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结构合理、内容丰富,通过现行条文与修改建议的直观对比,结合修改理由的详细说明,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看到作者在提出修改建议时的逻辑与思路;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设计与司法实践,也为作者的修改建议提供了参考。本书体现了作者团队近年来对反垄断法领域的不懈研究之成果,希望能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施行10多年,在此期间,执法机构和法院处理了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垄断案件。《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反垄断法》颁布时相比已经呈现出较大的变化趋势,这一变化趋势引发的新型问题需要反垄断法作出有效回应。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之前未曾预料到的执法或司法难题也不断涌现。此外,当前学界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较10多年前更为深化,很多理论新知也应吸收进反垄断法制度之中。基于上述背景,《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有必要尽快启动。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CCCL)自2015年起便开始着手《反垄断法》修改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7月,我们组建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商定了工作计划。2016年初,我们设计了《反垄断法》修订的调研问卷,既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竞争法微网”上发布,也向众多高校、律所、企业定向发送,目的是尽可能多地收集《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真实问题,为《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方向。2016年5月,我们完成了《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初稿。之后,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对初稿进行完善,包括召开近10次内部碰头会、多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并专门征求过执法机构的意见。在此期间,我们前后形成了8个版本的修改建议稿,并于2019年5月正式在“竞争法微网”上公布,向全国征求意见。经过再次修改,形成了目前《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定稿版本。
我们的建议稿,试图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修改建议:
第一,修正制度不足。我国《反垄断法》制定之初,学界对反垄断法的研究起步不久,对不少问题的认识还较为简单。加之欧盟竞争法的框架和执法模式更契合我国国情,所以当时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采用借鉴欧盟竞争法的方式。不过因理解有误、表述不当等各种原因,《反垄断法》中的有些制度在立法上呈现出“先天不足”的特点,如垄断协议的含义与认定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主要类型等都存在不准确、不清晰或不全面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从源头解决,必然会引发执法与司法的争论,影响企业对《反垄断法》的遵从,也影响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理解。我们建议稿的首要目标,就是修正这类制度不足。例如我们主张,对那些违法性比较明显的垄断协议,应允许执法机构直接推定其具有消极效果,当事人认为具有积极效果的,再提出个案抗辩——这样既能节约执法成本,也能消除垄断协议违法性标准的认识分歧,同时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解决执法难题。《反垄断法》文本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依据,尤其对不能“造法”的执法机构来说,如果制度本身过于抽象或僵化,执法活动就容易陷入困境。在我国10多年的执法实践中,许多执法难题已一一暴露出来,例如,如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如何判断“控制权”的转移、如何在法定的审查时限内完成复杂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如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展开有效调查。这些问题也有必要通过修法来解决,以便为执法机构提供更为明确、更具指引性的执法依据。我们的建议稿对这类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回应现实发展。以互联网、多边平台、大数据、算法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经济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也改变着我国的经济运行模式。《反垄断法》的实施必须能够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防止企业借助数据、算法、平台等实施新型垄断行为。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作出适度的调整。我们在建议稿中新增了算法合谋、平台轴辐合谋的内容,扩展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就是为了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
第四,吸纳理论成果。学术研究对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度完善与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学界近年来关于竞争政策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普遍性共识,这些理论成果也可以转化为《反垄断法》中的总体原则或具体制度。为此,我们在建议稿中不仅提出了要“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还专章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尽管学界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反垄断法》修订中是否应当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不同认识,但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及其法治化需求,人们很少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借助《反垄断法》修订的契机,将其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真正“入法”。
正是在上述目标或期待的指引下,我们的建议稿在某些方面可能迈得步子大了一些。这可能也是学者建议稿和官方建议稿的一种重要区别。不论我们的建议最终有多少被采纳,这项工作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在规范层面,它能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完善提供方向;在实践层面,它有利于执法机构更好地运用《反垄断法》来处理各种垄断行为;在理论层面,它能为反垄断法学术活动提供研究素材或研究方向。
在具体内容上,为了让修法建议更为充实,我们大致按照“现行条文—修改建议—修改说明—相关立法或规定—典型案件”的体例来论述每项建议。当然,也非每项建议都有上述内容,不同条文的论证详略、论述方式也会存在区别。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份建议稿由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草拟,纯粹是一个“民间版本”,是一份学术研究成果。尽管我们付出了极大努力,但建议稿的部分内容仍可能存在说理不够充分、表达不够精确或者前后不完全协调等问题。我们希望社会各届能够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以便我们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建议稿是团队合作的产物,每一条修改都经过集体讨论。大致按照承担的撰写条文的顺序,团队成员包括: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武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韩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钟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焦海涛、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仲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学研究所黄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郜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剌森、上海大学法学院魏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郝俊淇。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的多位博士后、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也全程参与了这项工作。
时建中2020年3月16日蓟门桥校区老三号楼1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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