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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关键证人讲述案发全过程!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更多细节还原)



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社会舆论的关注。根据昆山警方的通报:骑车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同时,案件关键证人宝马车同行乘客刘强强、目击路人小柯近日接受了央视记者的采访,还原了事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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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方通报,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载另外三人——刘强强、刘某和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某也就是刘强强,为视频中第一个下车的穿白衣服的人。他在接受采访时说:


录音:他(刘海龙)在车里面骂人家,他(刘海龙)说下去看看车撞没有。我下去看,另外的那个朋友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

在路口等红绿灯的目击证人小柯:


录音: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过来(于海明)就开始打他。看到那个真的伤的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之后,刘海龙又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警方鉴定,为管制刀具),刘海龙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强强说,刘海龙当时多处流血,但因为看到于海明拿着刀,没有上前拉刘海龙走:


录音: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小柯告诉记者,于海明后来在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人行为了:


录音:追他就没砍了。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介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多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


录音: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刘强强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天。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表示,认定为“正当防卫”,主要有三点理由,首先,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录音: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第三,认定骑车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于海明向警方表示:


录音:感谢对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同时,昆山警方对网传热点进行回应,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昆山8.27案件,还引发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江苏省检察院针对该案进行解读,认为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该案件的认定,将对今后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适用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录音:因为法律它都是有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司法人员掌握这个尺度上怎么掌握,过去就是说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那么尤其有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很难在公安这个阶段就直接认为它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很难得的,确实看出来中国这个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这样的一个轨道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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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琨 责任编辑:张敉瑞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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