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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可作定案证据,正常网络社交不必有压力

吴元中 央视网评 2020-08-21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和电子文件。这被认为,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应当说,这是微信、微博等新技术、新媒体、新通讯工具出现后的必然要求。毕竟,证据不是别的,而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体与手段。随着智能手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不仅通信和进行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方便,一些生活方式、交易习惯也会与时俱进,发生相应变化。比如,对于一些小额交易,无须再像先前那样订立书面合同,也不需要当面交付钱币,只需通过微信往来达成一致、通过微信进行转账即可。相应地,通讯内容、电子交易记录等就像纸质合同、现金收条等一样成为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凭证,并在发生纠纷、打官司时作为相关事实的认定证据。
作为相关事实的记载,电子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是必然的。即便在《证据规定》修订前,微信微博等电子证据也已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列举的八种证据中,其中就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两项,甚至列出电子证据也可将其包括在书证、物证中。新《证据规定》只是详细梳理了当前各种电子信息的表现形式,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进行了列举、明确而已。即使不予详细列举,也是不影响各种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提供和使用的。
当然,明确微信微博等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会使一些网友感到压力,产生干什么都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之感。由于这些证据确实是相关言行的忠实记录,是无可推责、耍赖的,也确实提醒人们应当谨慎、文明,尽可能别做造谣、骂人、侵犯他人权益与耍赖之事。不然的话,因为相关事实被电子证据有效固定下来,且不像“口说无凭”那样易于反悔、耍赖,或者像一些物证那样可以毁损,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免不了的。
另一方面,像一些网友担心的那样连玩笑都不能开,则是不必要的。因为,正常、善意的玩笑或幽默不仅是思维活泼、关系密切的表现,对方也是心领神会、付之一笑,不会从字面上较真的。微信微博可作定案证据并不会产生万马齐喑、妨害正常交流的后果。至于担心号码被盗用而“被责任”问题,也没必要,只需及时妥当地进行相应处理就是了,且是能通过电信部门记录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查明的。对此防范和惩罚的也应当是盗号和侵犯他人权益行为,而不是对于电子信息作为证据使用的担忧。
总之,微信微博等信息技术既作为一种现代科技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中,成为多方面联系与事实的记载,在发生争议时将其作为证据以证明、复原相关事实就是必然的。新《证据规定》适时地将各种信息明确作为证据使用,既有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也是社会发展和新事物出现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因应社会发展、与社会共同进步的表现。


编辑:单镜宇 责任编辑:马涛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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