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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老人猥亵不拘留,合规处罚为何引发争议?

央视网评 2020-12-09

 


5月27日,江西九江一男性老人突然将手伸向过路的女学生,女孩吓得急忙躲闪。当地警方接警后将83岁的嫌疑人刘某进抓获,其如实交代了猥亵过路女生的违法事实,后因已满70周岁而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引发热议。
年满70周岁不予执行拘留处罚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对包括年满70周岁在内的多类特殊人群“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法定范围内的特殊对待,其他情形还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等几种情况。对本案这名83岁违法嫌疑人的不予执行拘留处罚的决定,具有合规性。
而对此的一些网络热议,可能是混淆了警方通报中的“不予执行拘留处罚”与“因年满七十不予处罚”之间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当年龄段的老年人“不予执行拘留处罚”,并不代表着对特定违法行为人的完全免责,治安处罚的种类中还有警告、罚款的设置。
当然也可以理解,网友对此“不拘留”个案的担忧,还因为行政拘留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最重的处罚手段,在对相关人士无法适用后,警告、罚款等其他相对更轻的处罚措施是否能起到制止、震慑和惩罚作用。作为法定处罚形式的警告,其具体的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公众可能也缺乏应有的信心。对此,不妨可以探索对类似年事已高的违法嫌疑人,日常社会治安的管理手段如何更新。比如像要求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约束一样,对涉嫌违法的老年人,其家人、社区是否应当承担必要的约束义务?
法律本身有其局限性,对社会行为进行评价、判断,不止法律一个手段,还有道德、舆论。在本案中,周边网友在社交平台的曝光、提醒,舆论的道德谴责,包括因“行政拘留不执行”而引发的网络讨论,不仅对潜在的受侵害群体有防范性的提醒作用,对违法行为人及其家属,应当说也有相当的震慑,客观上也可以倒逼当事人悔过,并促使家属强化对老者行为的约束。
猥亵行为是对他人身体的非法侵犯,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中依然有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当街公然猥亵他人,甚至可能多次涉嫌同类违法行为,在办案机关判断不满足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承认目前的处罚手段有限。反倒是有必要强调,不能因为网络情绪对个案的差异,而轻易改变某种执法的尺度、标准。
具体到83岁涉猥亵个案,要充分审查和判断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案发场所、违法情节以及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不能因为群情激愤就从严从重,或者把一般的治安违法做入刑处理,对这一最基本的执法理性,也应当有起码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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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镜宇  责任编辑:薛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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