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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私入他人汽车身亡案,法律不允许“和稀泥”

央视网评 2020-12-09


两男童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他人轿车,误触门锁,最终因高温窒息死亡。最近发生在广州花都的这起悲剧让网友唏嘘。而围绕责任归属问题,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男童家属认为尽管警方已排除他杀,但车主也有一定责任,称车未锁才导致小孩进入。而车主则表示,事发时车的遥控钥匙出了故障,儿童不幸身亡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小孩无人看管”,现在酿成悲剧导致车辆报废,自己也是受害者。“别说我锁了车门,就算我没锁车门,是他来到我家里出的事,我觉得很冤枉”。

悲剧虽然发生在车上,但本案显然不适用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车主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已对此案作了详尽的分析。在专业人士看来,车主是否锁好了车门不是此案的关键,要害在于场所的性质。如果车主将车停在公共场所,需要就未成年人可能进入车内的意外做好预防。而车主的车不论是停放在自家还是亲友家的院内,都不是公共场所,因而无需尽到停放在公共场所的相应义务。

假若觉得法理的分析稍稍深奥了点,那么不妨用一个简单的比方来观察这一案例。如果一个人未锁房门,别人家的小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了房内,不幸因意外而身亡,在房主是否有责任的问题上,是不是足够清晰?

孩子死亡的悲剧给其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冲击,所有讨论此事的人,即使是坚定认为车主无责的专业人士,也都不曾吝惜他们对男童家属的同情。但同情是一回事,法律又是另一回事。社会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同情,并用社会募捐等方式对男童家庭给予抚慰,但法律则不应该打折。


此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实与人们的一种担忧有关。长期以来,由于某些案例传达了“司法偏向弱者”的信息,人们担心此案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会不会出现与法理情理相悖的判决。

这些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却没有看到司法理念的进步。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了近年的几个案例: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周强为什么提及这几个案例?因为它们尽管不是什么大案,但最后的判决无一不是在坚守法律的原则,从而打破了某些人士“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心理预期,扭转了司法“和稀泥”的固化印象。

周强说,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司法不允许“和稀泥”。也只有不“和稀泥”的司法才能为社会建立正常的价值体系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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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镜宇  责任编辑:孟夏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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