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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2017行政法卷四考前预测

2017-09-17 李年清 西安众合司考

预测题一:

案情:2016 4 19 日,位于甲市乙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某洗涤用品公司生产的洗洁精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的成品仓,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众亮”牌柠檬洗洁精进行抽样送检,对所抽样品的 10 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甲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 GB9985-2000 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洗洁精为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8 万元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位于甲市丙区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政府经过审查认为,该公司确有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2 款第 2 项的规定,作出了维持罚款 8 万元的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管辖法院?请分别说明理由。

2.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如果本案法院经审理发现,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最终如何判决?

4. 如果该公司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 如果该公司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做出罚款 1 万元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管辖法院?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1)本案的被告是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甲市政府。本案,甲市政府未改变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结果,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因此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甲市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2)本案有权管辖法院是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乙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市政府丙区法院管辖。

 

2.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1)本案的审理对象为: ①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罚款 8 万的合法性;②甲市政府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2)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①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 8 万元的合法性由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甲市政府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实施举证行为;②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甲市政府承担。

 

3.如果本案法院经审理发现,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最终如何判决?

答:本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 8 万元和甲市政府复议决定一并作出撤销判决,可以判决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 如果该公司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1)本案属于复议不作为案件,被告取决于该公司不服哪一个行为而起诉。若该公司不服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8 万元罚款起诉的,则被告是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若该公司不服甲市政府该受理不受理复议案件起诉的,则被告是市政府;若该公司都不服均起诉的,则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甲市政府都是被告,但不是共同被告。

   (2)本案管辖法院取决于该公司不服哪一个行为而起诉。若该公司不服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8 万元罚款起诉的,被告是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管辖法院是乙区法院;若该公司不服甲市政府该受理不受理复议案件起诉的,被告是市政府,则管辖法院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5. 如果该公司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做出罚款 1 万元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1)本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处理结果由 8 万元罚款改变为 1 万元罚款,属于复议改变案件,被告应为甲市政府。

   (2)本案被告为甲市政府,因此,管辖法院为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测题二

案情:甲市某地产公司将自持的 12 亩工业土地转型为商业用地,于 2016 12 月底竣工杏花国际广场项目并拟对外销售。为扩大影响促进销售,该公司开展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规定于 2017 2 8 日前在杏花国际广场购房的客户交齐 50%首付款即可凭收款收据参加抽奖,每 16 套房为一组抽奖一次,每组一等奖一名,奖品为价值 188888 元雪铁龙C5 轿车一辆,二等奖两名,奖品为价值 88888 元车库一个(需缴纳 40000 元差价),三等奖5 名,奖品为价值 5888 iPhoneplus 一部,四等奖 8 名,奖品为现金 3000 元。位于甲市乙区的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杏花国际广场项目售楼中心正在开展买房送汽车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 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为增加销售业绩,采取赠送最高奖金额超过 5000 元的物品进行抽奖,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它经营者构成排它性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市工商

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 20 万元的决定。该公司不服,拒绝缴纳罚款 20 万元。同时,向位于甲市丙区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该公司不服,欲寻求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问题:

1.该公司拒绝缴纳罚款 20 万元,市工商局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2.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若该公司对市工商局的 20 万元罚款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若该公司对罚款 20 万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否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5. 若该公司不服罚款 20 万元, 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该公司拒绝缴纳罚款 20 万元,市工商局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1)市工商局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主要法定程序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此外,罚款 20 万元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先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满 30 日后催告,该公司不复议,不诉讼的,仍不履行的,在救济期限届满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市工商局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主要原则是: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除紧急情况以外,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2.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1)本案属于复议不作为案件,被告取决于该公司不服哪一个行为而起诉。若该公司不服市工商局的 20 万元罚款起诉的,则被告是市工商局;若该公司不服市政府该受理不受理复议案件起诉的,则被告是市政府;若该公司都不服均起诉的,则市工商局和市政府都是被告,但不是共同被告。

2)本案管辖法院取决于该公司不服哪一个行为而起诉。若该公司不服市工商局的 20 万元罚款起诉的,被告是市工商局,则管辖法院是乙区法院;若该公司不服市政府该受理不受理复议案件起诉的,被告是市政府,则管辖法院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若该公司对市工商局的 20 万元罚款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答:(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本案行政处罚 20 万元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可以调解。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若该公司对市工商局的 20 万元罚款未向市政府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否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答:(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2)罚款 20 万元若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5. 若该公司不服罚款 20 万元,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 1)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市工商局和甲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2)乙区区法院和丙区区法院均可管辖本案。

 

 

预测题三:

案情:某食品厂以过期食品作为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出售食品。甲市乙区食药局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 123 条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为由对食品厂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决定。食品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位于甲市丙区的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市食药局根据《食品安全法》 124 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为由对食品厂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决定。食品厂不服市食药局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开庭审查,发现食品厂确有违法生产食品,但区食药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管辖法院?请分别说明理由。

2.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如果在本案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4.本案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5.若食品厂不服区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复议决定。食品厂不服起诉的,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管辖法院?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1)本案的被告是区食药局和市食药局。本案,市食药局未改变区食药局的行为结果,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因此区食药局和市食药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2)本案有权管辖法院是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乙区食药局所在地乙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市食药局丙区法院管辖。

 

2.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1)本案的审理对象为:①区食药局作出的罚款 20 万的合法性;②市食药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2)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①区食药局罚款 20 万元的合法性由区食药局和市食药局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实施举证行为;②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市食药局承担。

 

3.如果在本案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形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以缺席判决;

  以将被告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4.本案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答:本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区食药局罚款20 万元和市食药局复议决定一并作出撤销判决,可以判决区食药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5.若食品厂不服区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复议决定。食品厂不服起诉的,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判决?

答:(1)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区政府,因此,由甲市中院管辖;

2)若法院经审理,发现区政府复议决定合法的,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法院经审理,发现区政府复议决定错误的,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判决复议机关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预测题四:

案情:2013 5 月,某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丰年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13 10 月,市政府与该村最后一位被征收人郭某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4 2 1 日,市环保局与甲公司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约定由甲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并运营三十年,可以向排污者收费并由市环保局每月向甲公司提供 1000 万元财政补贴,期限届满后污水处理厂移交市环保局。2014 3 11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甲公司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5 6 1 日,市环保局向甲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 2015 6 11 日,污水处理厂开始运营,向河道内排放污水。6 12 日,养殖户鱼某发现自己在河道内承包的渔场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济损失达 300 万元,怀疑是甲公司排污所致,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负责人称,已经合法获得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养殖户的损失不是甲公司的排污所致,拒绝赔偿。2016 8 1 日,市环保局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以甲公司运营污水处理厂自身尚有盈利为由拒绝支付每月的财政补贴。甲公司对市环保局拒绝支付每月的财政补贴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材料中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实施了多少个行政行为?

2.如果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不接收起诉状的,原告如何寻求救济?

3.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诉讼费用如何缴纳?

4.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是市政府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将污水处理厂用地改为绿化用地,市环保局遂解除了与甲公司签订的《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6.鱼某不服市环保局在甲企业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就授予排污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至迟在何时提起行政诉讼?鱼某是否可以申请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参考答案:

1. 本材料中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实施了多少个行政行为?

答:共实施了 6 个行政行为。市政府实施了征收土地、与郭某签订行政协议、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个行政行为;市环保局实施了与甲公司签订行政协议、颁发排污许可证、不履行行政协议 3 个行政行为。

2. 如果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收了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原告如何寻求救济?

答:原告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诉讼费用如何缴纳?

答:(1)本案属于被诉行政机关市环保局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起诉期限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本案属于被诉行政机关市环保局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4. 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若经法院审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违法的,判决确认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内容;若被告无法继续履行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5. 如果是市政府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将污水处理厂用地改为绿化用地,市环保局遂解除了与甲公司签订的《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被告因公共利益单方解除协议造成原告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6. 养殖户鱼某不服市环保局在甲企业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就授予排污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至迟在何时提起行政诉讼?鱼某是否可以申请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答:(1)鱼某自 2015 6 12 日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应当最迟于 2015 12 12 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

2)本案属于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在行政许可案件中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预测题五:

材料

于某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2008 级博士研究生,于 2013 7 5 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 2013 1 月, 于某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 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 3 18 日,该杂志社编辑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于某按照该刊格式规范对《运动》一文进行修改。同年 4 8 日,于某按照该杂志社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修改稿。同年 5 31 日,于某向北京大学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于某将该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列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2013 年待发”。于某亦将该论文作为科研论文列入研究生科研统计表,注明“《国际新闻界》于 2013 3 18 日接收”。同年 7 23 日,《国际新闻界》(2013 年第7 期)刊登《运动》一文。2014 8 17 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于某论文抄袭的公告》,认为于某在《运动》一文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对于某涉嫌抄袭一事进行调查。同年 9 1 日,北京大学专家调查小组召 48 30590 48 14746 0 0 4670 0 0:00:06 0:00:03 0:00:03 4670第一次会议,决定聘请法国史及法语专家对于某的博士学位论文、《运动》一文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论文进行审查。同年 9 9 日,于某参加了专家调查小组第二次会议,于某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情况进行了陈述。2015 1 9 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 118 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同日,北京大学作出校学位[2015]1 号《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该决定载明:“于某系我校历史系 2008 级博士研究生,2013 7 月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号为(×××)。经查实,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 2015 1 9 日第 118 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该决定于同年 1 14 日送达于某。于某不服,  3 18 日,于某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同年 5 18 日,市教委作出京教法申字[2015]6 号《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于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于某亦不服,于同年 7 17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正当法律程序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字数不少于 500 字。

要点: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程序参与和回避原则。行政公开强调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的依据、过程、事实理由、结果应当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程序参与强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决定程序中来,而且对一个特定的当事人做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其事实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回避原则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行政活动,本身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

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譬如, 行政处罚法在设定处罚听证程序时就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

基本原则预测考点: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和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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