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差别化停车收费方案征求意见 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
西安市物价局公布了《西安市城区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30日
发布方式
西安市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jj.xa.gov.cn/
反馈意见方式
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方式、网上留言
联系方式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物价局 邮编:710016
电话:86788881 86788882
电子邮箱:www.xaswjj@163.com
西安市停车现状
据西安市建委提供的数据,2017年底,西安市主城区内各类停车泊位108万个,其中道路停车泊位4万多个。同期,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0万辆,目前已突破300万辆,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的比为1:2.8,按停车泊位的需求与小汽车拥有量之间1:1.2的经验数据计算,西安市城区停车泊位缺口大,且车位周转率不高,造成道路交通拥堵、乱停乱放情况严重。
西安市停车收费水平
西安市现行的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是2012年制定的,西安市道路停车特定区每小时6元的收费标准,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8位;一类区每小时4元的收费标准,排名第11位;西安北站排名第13位。西安市停车收费水平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西安市城区道路和
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定价目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类区划分。
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提前一周在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类区:明城墙以内;
二类区:明城墙以外至二环路(含二环立交下)以内;
三类区: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四、收费时间及计费单位。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其中8:00-10:00、17:00-19:00为早、晚高峰时段。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五、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
特定区:每30分钟3.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4.0元;
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
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
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不设高峰时段。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医院、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附设公共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室内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三)西安北站及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
西安北客站广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所属停车场:每30分钟3.0元;连续停车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标准80元。
旅游景区:每次8.0元(限当日停车场营业时间内)。
六、执法专用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合同约定费用标准应明码标价,收费公示。
七、停车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等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八、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到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照其职能依法查处。
九、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十、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停车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相关管理部门要引导停车服务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对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要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安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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