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日
陕西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省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在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政务大数据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开展联合审批、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政务大数据局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政务大数据局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审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网络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评估、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原则上必须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相衔接,实施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要求。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数据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跨部门共建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以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决策、报批等手续。
第八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级项目单位应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市级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建设或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非涉密项目在陕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申报,全口径纳入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采取纸质文件、保密光盘和电子政务内网等形式,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政务大数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省级部门和单位根据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管理平台填报本部门(单位)拟开展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运维类项目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三)本部门(单位)研究拟建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合并,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
第十三条 省政务大数据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的编制规范。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省级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
(五)不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不接入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行政管理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政务信息系统;
(七)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八)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九)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由省政务大数据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政务大数据局出具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审核意见;省国家保密局出具涉密项目安全保密审核意见。
省政务大数据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部门审核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批复,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
(一)评审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项目重新作出部署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容相比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重大变更的;
(三)经评审认定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十八条 公共项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公共支撑、安全防护和统建通用业务信息系统等)运维由省政务大数据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政务大数据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项目单位探索使用代建制,按《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期内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期内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省政务大数据局。
(一)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务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且少于1000万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向省政务大数据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向省政务大数据局提出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变更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及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省政务大数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批复文件抄送省政务大数据局、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由项目单位组织终验,终验后向省政务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条 省政务大数据局牵头组织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由省政务大数据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务大数据局审核。省政务大数据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部门自有资金、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
第三十三条 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公共支撑、安全防护和统建通用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和运维经费由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保障;
各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经费由其部门预算保障。
第三十四条 运维类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项目的运维,在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由项目单位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由项目单位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
省政务大数据局根据各部门(单位)申报的运维项目上一年度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和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形成年度运维项目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运维项目预算建议与当年财力状况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五条 加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
(一)对于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二)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务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大数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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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