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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补偿方案立足提高基层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能力,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县(区)生态环境改善程度作为衡量补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标准,并同下年度补偿资金预算安排相挂钩,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充分激发县(区)活力。补偿制度由基础性补偿和专项补偿两部分组成,基础性补偿通过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结果排名分档补偿。专项补偿对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县(区)每年分别按照500万元、200万元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由各县(区)政府自主确定支持项目。
近期,根据2021年度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考评测算结果,结合我省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获评情况,省财政厅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考评测算结果排名前20名的县(区)和获得上述国家级荣誉称号的16个县(区)下达补偿资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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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陕西日报 编辑 / 许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