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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8月16日,据省住建厅消息:该厅近日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办法规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支出。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此外,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将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用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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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陕西日报 编辑 / 范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