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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丈母娘马屁,沪一女婿买房时一个“慷慨”,330万房产离婚只能拿3万

新闻坊 2021-03-25


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

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

一些女婿愿意在房产证的名字

或所占份额做出让步

但世事难料

夫妻间一旦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时

房产分割便成了双方家庭

最大的问题


这不,上海就有这么一对夫妻

双方和平分手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

经法院审判

最终330万的房产,丈夫只能分得2.8万



原来

当时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

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婚后购置了一套

价值170余万元的房屋作为婚房

产权登记也在夫妻两人名下


不过,婚房的首付100余万元

却是由丈母娘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夫妻两人

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2018年阿强索性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

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因为两人的关系没有改善

加之分居已满两年

小丽的离婚诉求得到了支持



但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目前市值330万元

还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来看

小丽占99%,阿强只占1%

一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

小丽认为房屋产权虽登记为夫妻二人

但根据当时所占份额的约定

两人都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表示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

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

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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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上海法治报

编辑:lady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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