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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列9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公告!
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的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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