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感受(宣传稿)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两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查到对方财产线索后,采取诉讼保全能够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但是,对于当事人自行提出的保全申请,法院通常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担保的形式,通常有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等额现金担保、固定资产担保、第三方保函担保。传统的第三方保函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最近两年出现了保险公司保函。
二、什么是诉讼保全保险
在现有的诉讼担保方式下,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后者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不但解决了民事诉讼中担保难的问题,还使保单保函成为继银行保函、担保函后受法院认可的又一种新型担保形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诉讼保全保险与担保公司担保相比优势
1、成本低:保险费率低,各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率大约在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
2、手续简便,效率高:无需押金及反担保投保人是公司的,无需提交企业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快速出保函,最快当日即审核承保
3、理赔快:依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快速有效。
4、资金雄厚: 特别大标的的纠纷,有时担保公司无力担保,而保险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承保能力强。
四、诉讼保全保险是否被法院接受,全国法院接受的现状,北京市的现状
太平洋产险各地机构积极响应,目前四川、云南、湖南、广西、山东、北京、贵州等地的分公司均获得当地法院准入资格。
各地法院有些由高院统一发函认可,有的还停留在因承办人而异的阶段。
但是,法院不接受诉讼保全保险的保函,保险公司就不收费,当事人没有风险,律师可以事先与法院沟通一下,通过接受这种方式,对当事人是个福音,多一个选择。
北京市朝阳、丰台等法院接受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方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文接受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也在研讨在全国范围内接受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作为化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消息是令人振奋的!前途是光明的!
五、全国诉讼保全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现状及展望
自推广以来,保费规模迅速扩大,已成为新业务推广以来保费增速最快的险种。随着法院接受的普遍性,想必今后将呈现井喷的局面。并且,这是一项长久的事业,在诉讼业务数量增长的情况下,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会增长。在执行难的情况下,有了诉讼保全就锁定了成果,保证当事人利益。
六、诉讼保全过程中律师的经历和感受
办案难。律师有各种难。很难查到对方的财产线索。千方百计好不容易查找到对方的财产线索,想要采取保全措施,就会遭遇诉讼保全难。当事人会在各种担保形式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担保。能够拿出自有等额现金担保的,保全不难,只要款项到法院账户,法院就会出保全裁定。但是,能够拿出等额现金担保的当事人,毕竟是少数。多数当事人还需要房产或第三方信用担保。而法院,在面对当事人已经做出的财产或信用担保选择时,很少不为难的。我曾经办过一个以房产担保的保全,法院看到当事人的房产评估报告,还建议当事人去找法院推荐的担保公司去做商业保函。要知道,房产评估,当事人也是交过评估费的。并且,北京有几家区级法院,在当事人提供等额房产作担保后,还让当事人提供保全金额30%的现金。这种做法加重了保全申请人的负担,让诉讼保全成为奢侈品。而很多法院,对于费率低的保险公司商业保函,还不是很了解,让法院全面接受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方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里面有法院观念的问题,也有各个保险公司文件格式不统一的问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过程,让法院全面接受诉讼保全保险是需要时间的。
七、如何看待律师参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现在有些律师也作保险代理人。但是我们不能从律师转行做保险代理人的角度看律师参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我们做诉讼业务的律师,在客户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手段时,向自己的客户推荐诉讼保全保险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的诉讼保全方式,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在这个保险产品最初推广阶段,我们还要从法治进程的角度和高度来历史的看待它:有一天,当当事人在全国各地、各个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不像现在这样因法院而异、因承办法官而异,全国各个法院都能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接受保险公司的商业保函时,我们会感到自豪,因为我们共同参与、见证并推动了这个进程!
作为律师,我们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让诉讼保全不再难!诉讼保全不再难,执行难就迎刃而解了!法律不再打白条,法治还会远吗?
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参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诉保产品的法律风险评估?
我们中闻律师事务所参与这项业务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这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法律专业性决定的。投保的案件五花八门,进行风险评估需要评估律师具有很强的业务素质,必须由资深律师来操刀。我们中闻律师事务所诉讼保全保险法律风险评估专家团队的律师,吴革、刘春、程璇、赵军、高晓峰都是执业20年左右的年富力强的资深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中都任领导职务,他们足以胜任这项工作。随着业务的拓展,业务量会逐年上升,需要有足够人数的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工作,中闻所合伙人超过100名,总人数300多人,能够满足团队作战的要求。保险公司全国各地有分支机构,案件管辖的法院不局限在北京,遍及全国,因此需要一个全国的法律服务网络,而中闻所有中国律师联盟网聚全国三十多家律所。这三个特点决定了太平洋保险牵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中闻所参与诉讼保全保险法律风险评估,发挥了专业优势,为这款保险保驾护航,也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九、作为律师的一个期望
我们希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全面接受保险公司商业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不能只接受担保公司保函而不接受保险公司保函。促进北京辖区内司法统一,不能因法院而异,因法官而异,要严格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区县法院不能为财产保全制造更高的门槛,现在有的区县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有了商业保函还要另付30%的现金,这是不当提高财产保全的标准,加重当事人负担。
诉讼保全责任险,让诉讼保全不再难。诉讼保全不再难,执行难就迎刃而解了。执行不难,法院生效判决不再打白条,法治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