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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丨纯干货!商事仲裁案件中,代理人应格外关注这五大问题

2016-07-19 张耀军 中闻律师事务所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张耀军


笔者按:商事仲裁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由于裁判机构的不同、裁判人员身份的不同、规则的不同以及机构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律师代理商事仲裁案件,决不能完全依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思路和经验去对待,否则不但可能存在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笔者自2014年至今,连续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赢得五个商事仲裁案件的胜诉(2014京仲裁字第0821号、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2016京仲裁字第0256号、2016京仲裁字第0257号、2016京仲裁字第0858号),而且在其中的四个仲裁案件中,笔者是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现,其代理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可想而知,但是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策略而有效的工作,最终全部赢得胜诉,在此笔者不想就个案中的法律关系展开讨论,而仅就商事仲裁案件中,代理人应格外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便同仁们共同分享交流。




熟悉掌握《仲裁法》原则和即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商事仲裁的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同时又有很多完全不同的规定,而且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仲裁规则亦有细节的不同,作为商事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不能完全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固有经验进行代理,否则轻则贻笑大方,重则使当事人陷入不利地位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商事仲裁代理人,首先必须了解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特定、启动仲裁程序的主体意思表示不同、管辖遵循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诸多选择权利、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一裁终局、强制程度不同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其次,应当掌握有权管辖仲裁机构的即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便指导仲裁代理工作的进行,比如申请文书的特定形式要求、反请求提出的时限、仲裁庭的组成、证据提交的要求、审理措施、独立调解、仲裁期限和仲裁裁决的履行执行等与民事诉讼略有区别的规定。



慎重选择己方仲裁员


仲裁案件一般分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和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审理,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择适当的己方仲裁员,是仲裁案件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仲裁员基本由在职律师、在校教授、离任法官、高级工程师、经济师、企业负责人等社会人员兼职履职,其与法院专职分领域长期进行单一纠纷裁判的审判员有很大不同,所以选择仲裁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进行:


其一,务必选择擅长且经常处理与涉诉纠纷同类案件的仲裁员,杜绝盲目选择和因为认识而选择,仲裁员的专业领域和经验一定是选择仲裁员的首要因素;


其二,务必选择善于表达且能够掌握庭审节奏的仲裁员。仲裁审理是一个查明法律事实的过程,适时适当对于关键环节的发问或主导性发问,对代理人的帮助尤为明显;


其三,尽可能选择离任法官或执业律师,相对于教授和企业高管而言,离任法官和在职律师,更加注重和娴熟于法律实务,能够直奔争议焦点,切中要害,快速查明案件争议事实。


多年前,笔者在一起仲裁案件中,经人推荐选择了一位高校教授,但由于该教授年事已高,且性格沉闷,极少发言,导致庭审中对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几乎主导了庭审进程,连续的倾向性发问,使得我方几乎陷入被动之地。



质证务必充分全面


仲裁案件的质证与民事诉讼的质证方式基本相同,但是策略略有不同,由于裁判人员的专业性、认知和逻辑能力以及类似纠纷的熟悉程度与审判人员尚有差距,故在仲裁组证和质证过程中,更要注重相互之间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的陈述,要对证据的证明对象进行逐一详尽说明和解释,切忌概括性陈述和三性陈述。


在庭审之前,要向仲裁员提交针对每一份证据证明对象的详细说明,以便仲裁员详细了解和书记员记录;在庭审之后,要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对己方证据和对方当事人证据,进行详尽的书面质证,查漏补缺,做到质证严密完整。


对于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公证或类似方式,增强证明力,同时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进行充分解读,力争关键证据均能得到认定。



代理陈词务必紧扣争议焦点


发表代理意见,是代理人完整陈述事实、综合陈述法律观点的环节,所以代理意见,首先应当层次分明,观点明确,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层层论证、逻辑清晰。


代理意见基本应当包含对案件法律关系分析、结合证据对案件整体事实的陈述、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的法律分析、以及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几个部分。


其次,对于事实的陈述应当及时结合证据,辅助说明,言之有据,切忌脱离在案证据进行事实虚构或罗列。


再次,除首轮辩论意见之外,之后的辩论意见要具有明确的正对性,即针对对方辩论意见逐一反驳,切忌来而不往和有所遗漏,影响法庭调查效果和仲裁员的自由心证,对于关键问题,应当多角度进行有意识重复,强化仲裁员对于事实和证据的印象。


最后,庭审结束之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务必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和举证、质证情况,制作补充代理意见,一方面,是对当庭发表代理意见的概括和补充;另一方面是对遗漏观点的补充;第三方面,是针对仲裁员存疑的事实,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力争排除仲裁员的一切合理怀疑。



戒除错误的观念和代理行为


鉴于商事仲裁案件所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作为代理人容易出现经验主义错误,对此,应当切忌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切忌视仲裁员为诉争领域的专家,仲裁员都是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兼职人员,并非法院依据案由进行专业审理的专职审判员,所以绝对不能想当然地将名册上的仲裁员均视为能够妥善解决诉争案件的专家,他们只是在仲裁规则的指引下,依照程序进行庭审活动,所以对于相对较为专业的仲裁案件,需要代理人和当事人就专业问题作出专业解释,并提出专业依据、专业逻辑、专业流程等的辅助材料,帮助仲裁员充分了解专业知识,有助于其全面掌握案情,必要时,就专业问题,可以专题进行书面说明。


在笔者代理的前述案件中,仲裁员对于目前的建筑规划审批流程并不详尽了解,更不知道建筑规划与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之间的法定逻辑关系,代理人即绘制图表进行说明,并提供政府审批流程文件进行佐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切忌庭审陈述蜻蜓点水。作为年轻律师,在庭审中较为容易出现一个错误,就是庭审陈述蜻蜓点水,一掠而过,将更多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抛给法官或仲裁员,对于经常处理此类纠纷的审判员而言,可以一点就通,但是对于很多一年仅能参与一次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而言,他们没有时间、没有专业能力完全理解相对复杂和专业的问题,如果代理人不能充分、完整、重复地去阐述争议事实,很可能导致己方重要事实和证据被被动忽视,最终影响整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结果。加之商事仲裁庭,无论独任还是合议庭,一般开庭审理只有一次,后续即使存在诸如新证据等问题,仍然以书面陈述为主,所以当面陈述观点的机会更为弥足珍贵,更应当充分陈述,而不能流于形式。所以,庭审中,笔者的原则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尽无不详,祥无不据,能够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庭审陈述和论证,不但是商事仲裁律师应当刻意修炼的能力,也是仲裁员最为欣赏和欢迎的优秀代理人工作方式之一。


第三,切忌怠于提交书面意见。很多代理人自以为,庭审中已经充分表达了意见,所以由于疏懒的原因,均怠于或拒绝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书面代理意见和补充代理意见,这样可能会严重影响代理工作的效果,理由有三: 其一,庭审过程中,代理人的陈述,未必能够全部被仲裁员记住,也未必全部能够被书记员计入笔录,即使记入笔录,经过书记员加工的笔录已与代理人的表述存在差距,所以因为有庭审笔录而疏于提交书面意见的做法,是大错而特错的。其二、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合意讨论、复卷的时间非常有限,他们绝无可能将所有证据逐一阅读、审查,也少有逐一核实笔录所载陈述,那么在没有一份完整的书面陈述的情况下,尚且不能排除仲裁员印象中的案情是支离破碎、很不完整的可能,基于此,寄望于仲裁员能够充分、全面地关注和考虑代理人的意见,是不现实的。


笔者的观点是,不要寄希望与仲裁员能够主动发现什么事实,而是主动将你所发现的事实以法律的形式,不遗余力地呈现给仲裁员,帮助他们去分析、论证和审查,甚至是引导他们朝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是方向去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


第四,切忌不能穷尽证据仲裁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同,能否胜诉,皆在于证据的支撑,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是胜诉结果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不但要梳理取舍当事人能够提交的证据,而且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和线索寻找证据、包装证据、强化证据、延伸证据,务必做到穷尽一切可能获取的证据,包括依法申请调取的证据。    


需要格外强调的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如有必要则尽可能要求仲裁庭给与新的举证期间,虽然一般情况仲裁庭不会就新的证据二次开庭,但补充举证仍是弥补证据不足和排除仲裁员内心怀疑的有效手段。


所以,能否穷尽举证义务,是衡量代理人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的主要方面,也是赢得胜诉的不二因素。


第五,切忌劝阻当事人出庭。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一方面担心当事人在场,会影响自己的庭审发挥,另一方面担心当事人作出不利陈述,所以会委婉、策略地劝阻当事人出庭,而这一做法在有些案件中则为诉讼工作埋下了隐患。当事人往往是纠纷的亲历者,对于纠纷的起因、过程和细节最为熟知,而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问及证据所不能展现的客观事实,对此只有当事人可以详尽陈述纠纷的来龙去脉,所以代理人不但应当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出庭,而且应当让其承担客观事实的主要陈述者,而律师主要就法律事实和法律分析进行重点陈述,这样不但有助于完整呈现事实,而且有助于弥补证据链不完整而导致的法律事实的欠缺,有助于增加仲裁员的感性判断。


其实,当事人出庭,一方面能让他们亲身领略代理人的庭审风采和代理人幕后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能让当事人全面掌握庭审情况,了解案件客观方面的不足与欠缺,如果仲裁结果不甚理想,代理人也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理解。

所以,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相互支持,互为依托的庭审陈述,更加有利于取得理想的庭审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商事仲裁代理,与民事诉讼代理有许多共通的地方,但商事仲裁仍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只要代理人能够尽其所能(态度)、穷其所有(证据)、言无不尽(陈述)、运筹帷幄(策略),就必然能够增加诉无不胜、抗无不就的概率,就无愧于当事人的委托,无愧于一个优秀代理人的素养,至于最终能否赢得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当然还要取决于案件的事实。


作者简介

张耀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经济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先后参与或主办各类纠纷案件近500件。专注于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重大商事纠纷诉讼仲裁、重大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领域。在经济法领域和民商法领域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先后服务于多种行业,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行业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近年业务领域侧重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领域、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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