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闻原创丨中闻刑辩律师王学强浅谈王宝强事件折射三宗罪

2016-08-17 王学强 中闻律师事务所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学强

世人知宝强,以“天下无贼”也,然天下无贼家有贼。8月14凌晨,众生酣睡,万籁俱寂之时,宝强忽发一纸休书,休书一出,水军踊跃,浊浪排空,一时满屏,“劈腿大战”的序幕由此拉开且愈演愈烈。


王律师在此不谈出轨,抓奸,包二奶,只在网络爆料的基础上,论证相当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之事。


有网友爆料称其妻子马R早已带两个孩子飞往国外,其家中现金以及账户中的钱财全被转移,她和王宝强共同的公司也早已被搬空。另据相关媒体的公开报道,马R和经纪人宋Z全权打理宝亿嵘公司和管理王宝强个人账户期间,“钱只要一到账,没多久就被取走”,这个取走钱的人被指为马R,因为只有她才能随心所欲地用王宝强的身份证去取钱。同时,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Z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


假设爆料为真,如果到账的钱属于宝亿嵘公司的收入,那么马R、宋Z这种取走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有网友可能就纳闷了:宝强马R分明是开的“夫妻店”,从自家店里取钱用,这是犯得哪门子法?且听本律师详细答疑解惑。


涉嫌罪名一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马R、宋Z合谋卷走的是王宝强的财产,那么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照样构成侵占罪。


涉嫌罪名二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夫妻公司,由于在公司设立时分清了夫妻财产及各自投资比例,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性质与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无区别,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夫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亿嵘公司是股东在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马R、宋Z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工作人员,若利用全权负责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入非法占为己有,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已经达到14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理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涉嫌罪名三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马R、宋Z将公司资金转走的行为,实际也涉嫌了挪用资金罪。


刑事案件讲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不是警察,检察官,无权指控谁谁犯罪,也无意指点家庭纠纷。以上观点建立在网络爆料的待证事实之上,就此网络大事件做法律上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159条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上公司仍需实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王学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从事侦查、公诉、反贪等政法一线工作15年,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刑事案件。接受过《焦点访谈》、《民主与法制》、《凤凰网》、《中国网》、《新华网》等媒体的多次采访和报道。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zhenghong@zhongwenlaw.com ;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