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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中国劳动法顶级专家中闻梁智律师解惑:学校是否有权开除患病职工?

2016-09-01 梁智 中闻律师事务所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梁智


近日,大学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被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博文学院承认“学院草率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该院长登门道歉,并给予了家属相应的赔偿。用人单位乱用管理权力擅自“开除”、“解雇”劳动者或者寻找借口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类似事件屡见不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刘伶利呢?


在本案中,刘伶利老师身患癌症,学校得知消息给予开除。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刘伶利和学校存在着劳动关系,有着合同约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是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建立在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之上,即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折算一定的医疗期以及换岗位等程序,而且必须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还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然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得知刘伶利患癌消息当月就做出了开除决定,显属违法,这一点法院的判决也已经印证。


中国劳动问题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梁智律师分析称:“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性质完全不同,用开除的形式处理刘伶利的问题,学校的做法在法律上就错了。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只能参照劳动法来处理。但是社会上类似的现象有很多,往往是用人单位滥用了自己的管理权利。”


梁律师认为: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从这一点来说,博文学院没有做到善待员工。”他说,“学校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是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担负的社会责任应该比其他的企业要大一些。”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在改革开放之前,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进行管理的。“这就让一些学校延续一些自以为是的做法——把自己当作一个行政机关,觉得有权对员工进行处分”。


“开除是什么行为,是过去行政机关对待干部和职工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适用于上下级为隶属关系的一些单位,包括警告、记过和开除等处分。”梁律师表示。在他看来,学校与聘用老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不是过去的隶属关系。


另外,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地终止劳动合同,更何况博文学院是在与刘伶利老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就随意地“开除”了刘老师,这更是属于违法。


如果说,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其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就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而且这个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主体”、“内容”、“程序”的符合法律的要求以及进行了公示和告知。


梁智律师最后强调: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别忘记在解除之前把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否则,你做的再完美,也是“违法”的!

 

作者简介

梁智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大陆十余家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兼职教授和特聘研究员。2007年被评为中国十大风云律师,有中国劳动维权第一人的称号。 曾任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项目组副组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梁智从事法律工作逾30年,1995年开始律师执业。曾出版《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讲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与运用,反响强烈,是我国目前兼具理论与实证功力的顶尖劳动法专家。同时,梁智还担任着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舆论媒体和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为客户和顾问单位在劳动争议和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的处理方面,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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