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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可以由股东主张

2017-08-07 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马凤惠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内0429民初1011号),马律师代理注销公司股东,一审胜诉。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是否有权起诉注销公司的债务人。


根据司法实务,参照有北京市、上海市等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处理意见,马律师认为,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主体消灭而灭失,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的原股东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这与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如公司仍有未处理的债务,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辅相成。


最终,马律师代理的注销公司四位股东赢得本案诉讼。


作者简介

马凤惠律师,南开大学化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城市经济学研究生,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专家。2006年开始执业,专业自然资源、税法。马凤惠律师成功代理多起矿产资源行业矿业权物权和合同纠纷、越界开采侵权纠纷等,对税法这一日益被重视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马凤惠律师有理工科背景,有企业管理、科学研究的经历,擅长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善于多角度分析案情,多维度精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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