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闻原创 | 律师函能侵犯名誉权吗(下)

2017-08-08 赵虎 中闻律师事务所


上期 中闻原创 | 律师函能侵犯名誉权吗(上)我们谈到了《双环诉本田案的启示》《直面:律师函与侵犯名誉权》,本期我们将从《律师函中可能会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吗》《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两方面展开分析。




(三)律师函中可能会有侮辱、诽谤的

内容吗?


1、律师函中可能出现侮辱的成分吗?


律师函中出现侮辱他人的可能性是极低极低的。律师函是律师的法律文书,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是律师起草法律文书需要用法律思维和法言法语,一般很难出现侮辱人的话语。另外,律师事务所对于出具的律师函都会有一定的审批机制,对于明显带有侮辱他人字眼的律师函,很难从律师事务所流出去。


之所以说可能性极低极低,而没有说绝对不会出现,是因为世事百态,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或许某位律师法律素养不够,情绪偏执,该所又缺乏对律师函的审批机制,可能会出现某种“骂娘”的律师函。不过,笔者执业多年,不但没有见过这种律师函,都没有听说发生过。所以,只是一种理论推测。


2、律师函中可能会出现诽谤的成分吗?


首先,律师函中的第二部分可能会出现不实情况。


律师函是律师通过一方当事人的介绍和提供的证据对事实进行的认识和概括,这跟法官不一样,法官是听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事实之后,根据证据判定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是什么。即使如此,法官还可能判定事实失误,何况律师是根据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来概括事实呢?所以,律师函中的第二部分出现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的情况是会出现的。


其次,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不真实与捏造事实不同。


律师在撰写律师函的时候,一方面需要听委托人的陈述,另外一方面也要核实相关的证据。律师函的事实部分或许与客观事实不是完全相同,但是一般也不是捏造,而是在既有证据和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经过律师的专业法律判断,概括出来的,一般不属于捏造。


退一步说,如果律师根据委托人陈述和既有证据概括的事实,确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产生的责任并非律师事务所或者具体律师的责任,律师仅仅是受托人,责任还是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律师存在明知并参与了捏造事实的行为。


再次,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一般不会出现“说别人坏话”或者“恶意攻击别人”。


一般情况下,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是对事实进行概括,而非对特定人的品质、人格进行评定,即“对事不对人”。严谨的律师函都非常注意用词用语,在能够肯定的地方会非常肯定某一事实,比如委托人拥有某项权利,在推论的时候会用“经合理推理”等字眼,注意对事实的概括,而非指向当事人的私德。诽谤虽然也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是最终还是会指向他人的品德、人格、隐私等与人格评价有关的东西。


当然,有一般就可能存在特殊,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就如同上面所说的律师函中是否有侮辱成分一样,也可能会出现捏造事实、直指私德、破坏名誉的事实陈述、概括。只是这种情况在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中比较罕见罢了。


最后,律师函的法律分析部分很难构成诽谤。


律师函的法律分析部分是律师在前面事实陈述、概括之后进行的法律分析,该部分所使用的语言和逻辑一般是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表达的是律师对具体的事情在法律上的看法。或许某一位律师的观点与众不同,但是他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一部分一般不会有对事实的陈述和概括,也自然不会有对事实的捏造,也构不成诽谤。


或许会有人认为某律师函在法律分析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法律常识,但是对于很多法律问题而言,有很多种观点,不好说谁对谁错。即使是律师函上写错了,也只能说明律师业务不精、水平不行,但是不能说属于诽谤。


在乔丹案中,律师函对于前面案件的概括,其实不属于法律分析部分,而是属于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如果没有大是大非的问题,只是对个别词语的理解产生争论,本文也不认为会构成诽谤。


(四)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


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除了构成侮辱、诽谤之后,还要有一定影响。即:如果在一个私密的空间里辱骂他人,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不会造成被骂的人名誉降低;诽谤,更是要把无中生有的话传播给很多的人,才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的贬损。而律师函有一个特点:律师函一般是发给特定人的。


发送律师函往往有特定的范围,比如直接侵权人、帮助侵权人,或者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人等等,这个特定的人往往与被指侵权行为有关系。这种发给特定人的律师函,可能会给他人带来商业上的不利,但是不应该认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因为没有扩散出去。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即没有合理理由扩大发送律师函的范围,即把律师函发送给不构成侵权或帮助侵权的人,发送数量很大,在某个范围内造成了影响。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认为有一定影响。

 

综上,本文认为:要构成侵犯名誉权,简单的说一般要满足“侮辱、诽谤+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而律师函因为其本身的特点,一般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关于乔丹案走向如何,我们且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北京西城区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建材支部副主委、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法。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ixinyao@zhongwenlaw.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原创 | 律师函能侵犯名誉权吗(上)

中闻原创 |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模式探析(上)

中闻原创 |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模式探析(下)

中闻案讯 | 中闻所助家居巨头美克公司打赢商标无效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