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报道 | 路边停车需谨慎!车主马路边停车肇事赔偿77万
很多车主认为违章停车是小事,由于车位紧张将车停靠在马路边也成了当今通行的“潜规则”。然而,一位车主因为违章停车引发一场血案,他本人也承担了巨大的损失。
这件事发生北京市通州区。当地一居民因小区车位紧张,将车停泊在小区门口的道路上,而由此引发的一场车祸导致一名11岁的骑车男孩丧生。
据了解,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违章停车的车主赔偿男孩家长70余万元。由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和违章停车的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骑车男孩遇车祸昏迷200天去世
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一辆807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站牌时,欲向道路南侧靠站停车,由于受到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的一辆小轿车影响,公交车停在了机动车道内。
恰在此时,11岁的男孩阿枫(化名)骑车由西向东驶来,由于上述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均被占用,阿枫欲从公交车站左侧的车道借道行驶时,一辆与其同向而行的轻型货车驶来与阿枫撞个正着。阿枫被撞飞,身受重伤。
北京市交通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违章停车的小轿车车主张伟(化名)与轻型货车的车主胡强(化名)承担同等责任,阿枫无责任。
阿枫受伤昏迷后,被送到通州潞河医院诊治了22天。医院诊断他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脑疝等。而后,阿枫的父母带着他四处求医,先后在天坛医院、武警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住院治疗,但其仍然处于昏迷状态。
审理本案的法官井龙说,阿枫的父母为救他倾其所有,“孩子的父母在法庭上说,为了救孩子他们已经把房子卖掉了。因为与此案无关,我没有核实,但是从他们出具的票据可以看出,阿枫受伤治疗期间仅医疗费就花了70多万元。”
2014年1月16日,在昏迷200天后,医院宣告阿枫死亡。
受害者家长起诉索赔百余万
阿枫去世后,他的父母将货车司机胡强、胡强所属的单位——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违章停车的车主张伟夫妇以及两家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10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胡强和张伟夫妇都表达了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满。
张伟夫妇表示,他们对事故没有责任。原因是他们所住的小区自2003年成立以来停车位短缺,小区居民大多数停车在道路两旁,已经约定俗成。自2003年以来也没有相关交管部门来管理。再者,道路两边有非机动车道,阿枫骑自行车行驶,应该在道路南侧相应的自行车道,阿枫本身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
另外,张伟夫妇认为,胡强在城乡结合部以39-64.8公里/小时时速行驶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确切地说,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胡强和阿枫违法行驶造成的,与他们无关。
胡强及首发公司认为,案发时阿枫进入左侧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
他们认为,在张伟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阿枫只能借道与其行驶的非机动车道相邻的807路公交车使用的机动车道行驶。正常情况下,807路公交车后面的车辆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自行车应停驶等候,而不是借道超车。由于公交车体型宽大,司机胡强不能目测公交车身后情况,也无法预见阿枫从公交车后横穿突然右拐逆向行驶,故其对两车相撞发生事故没有过错。
此外,阿枫出事时尚不满12岁,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
综上,胡强及首发公司认为,阿枫在本案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伟负次要责任,胡强无责任。在首发公司已经为阿枫垫付20万元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违章停车车主与肇事司机被判同责
虽然两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存有异议,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事故认定书的意见。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胡强是首发公司的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因驾驶车辆与阿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阿枫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胡强为同等责任,故首发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赔偿阿枫父母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合理损失,责任比例以50%。
由于张伟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交管部门认定张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张伟夫妇应共同赔偿阿枫父母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合理损失,责任比例以50%。
对于张伟、胡强所驾车辆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其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首发公司除已垫付的20万元外再向阿枫赔偿57万余元,张伟夫妇赔偿77万余元。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12万元。
张伟夫妇和首发公司等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文学律师认为,停车位紧缺不是居民违章停车的理由。“只要违章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门都会根据责任大小来定责,不会因为小区没车位就免除违章停车的责任,这在法律上也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因此,违章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路边停车需谨慎。”
吴文学律师介绍说,在本案中两被告都认为阿枫本人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认为,在自行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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