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回顾与展望:写在新刑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至今历时整整二十年。二十年的时长是值得好好纪念的,因为时间已经足以沉淀一些东西,使人们对这部法律能全面加以审视和评判。
回顾二十年刑法的实施,最深切的感受是两个方面:一是罪刑法定原则逐步深入人心;二是刑法促进社会发展功能凸显。
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立法的重大进步并非只是宣示性的,因它同时废除97年刑法中的司法类推制度,配套建立了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明确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入罪范围,并废除了争议极大的流氓罪,这些重大修改对于落实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十年来的刑事司法证明,刑法只有从制度层面明确定罪量刑须摒除随意性、而让位于明确细致的制度规定,其人权保障的作用才能被人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刑法条文不再是冷冰冰的纸上谈兵,而成为人们可以感受到温度的保护者。
刑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也是最严厉和最具震慑力的一部法律,但刑法并没有因此阻碍社会发展,二十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刑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就制度机理而言,民法属于激励机制,它鼓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生活,在法律赋予的自由中不断自我完善,从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而刑法属于约束机制,它为人们的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的高压线,新刑法条文从79年的192条增至452条,犯罪主体从单一的自然人犯罪扩大至单位犯罪,对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互联网领域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制,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不断扩大,可谓是法网严密。
二十年的发展历史证明,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约束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没有产生根本冲突,反而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科学反映和较为严谨的罪刑设计,为民众提供了良好的行为预期,这种法制内的自由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秩序条件和稳定保障,进而促进了社会和谐。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新刑法也无法避免作为成文法典的滞后性,包括迄今为止出台了九部刑法修正案,以及新增加的数十个罪名(仅《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20个罪名,如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都是社会发展推动的刑法改革。
同时,我们也看到近些年来冤假错案屡见不鲜,这和罪名设计不科学、罪刑结构不合理也有内在的关系。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目的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危害性与量刑之间是否匹配、各类经济犯罪的罪名设计是否合理、有些行为是否应当作非犯罪化、轻刑化处理。这些刑事立法中的问题,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可能是永恒的,但也为我们完善刑法提供了很多启示。
展望未来,我个人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应更加坚定“刑事一体化”思想:在“刑法之上”,注重刑事政策的科学制定;在“刑法之中”,注重刑法条文的科学解释;在“刑法之外”,注重刑事司法的科学落实。
具体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贯彻“严而不厉”思想
刑事立法应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断严密刑事法网,同时应力求“轻刑化”,防止“重刑主义”思想抬头甚至蔓延,这是刑法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刑事政策的实证研究
现代刑法研究已走到了一个精细化发展水平,随着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应当确立“个案窥全貌”的研究意识,注重从“刑罚执行→刑事司法→刑事立法”的研究路径出发,不断增强问题发现意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和典型个案、类案研究,着力完善现行刑法的罪名体系和罪刑结构,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重视犯罪阶层理论的研究落实
我们一直以来的刑法理论是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解释的,随着各种冤假错案的出现,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四要件构成理论,应从刑事司法过程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提出更符合司法规律的犯罪阶层理论,通过开辟关于定罪量刑的“客观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理论路径,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架起一座更坚固、畅通的桥梁,减少因解释迟缓造成的条文滞后性,使刑法典变得更加稳定持久。
四、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刑法的生命反映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因此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执行到位,也是刑法科学的应有之义,二者内在是有机统一的。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只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真相、准确地适用刑法而服务,同时确保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为此,未来需要更加严格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注重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更加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得到严格落实,使刑法的适用更加精准,更彰显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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