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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报道 | 中闻虎知队“影视作品拍摄前的IP授权合同的注意要点和可能发生的纠纷”主题沙龙活动圆满举行

2017-11-02 中闻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中闻虎知队(赵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主办的虎知娱乐法第11期沙龙在京举行。此次沙龙的主题为“影视作品拍摄前的IP授权合同的注意要点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来自出版、影视、律师等行业的代表共聚一堂,针对该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对于影视IP授权,有关专家谈到应该着重关注以下3个方面:一是“人”的问题。这里的人,指的是参与影视剧本改编或创作的编剧或者拟取得授权作品的作者。影视产品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离不开政治,要讲政治,因而,在IP开发或授权过程中,就不可忽略编剧或作者的政治纯洁性调查,要对编剧或作者的历史言论、行为等进行“尽职调查”;二是要关注题材内容,什么样的题材不能拍,或者开拍会存在风险和阻力,我们要有大概的认识。


此外,影视剧的名称,既要与题材内容相匹配,还要符合广电总局等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三是我们一定要关注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影视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定等动态,对待一份影视相关的合同,在进行单纯的法律审查之余,也要对整个项目有一个政策性、方向性的把握。



中闻师所赵虎律师从版权基本知识出发,穿插相关案例讲解,为大家提示了影视拍摄前IP授权的相关焦点问题。在版权归属问题上,赵虎律师提示,在相关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版权归属问题,尤其是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大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职务作品当然归属于公司,事实不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是归属于作者的。


因此,在影视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务必要约定清楚,确保职务作品归属于公司。赵虎还总结了一个很实用的经验供大家参考,也就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涉及到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一旦出现权利归属约定不明确的,往往都会认定为归属于作者本人。这就提醒了影视公司在签署各类有关著作权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关注著作权及其具体权项归属约定是否清晰,以免日后纠纷。



同时,赵虎律师还就合同中“放弃署名权”条款是否有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其实包含正反两方面,也就是作者可以选择署名以及以何种形式进行署名,也可以选择不署名,所以,如果把“放弃署名权”理解为作者自愿选择不署名,在合同里约定类似“本人不在某作品上署名”的条款,应当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如果“放弃署名权”实质上构成署名权转让,合同里约定让没有参与实质创作的人员替代事实上的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话,该条款的效力就要打上问号了。这类合同条款,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都面临效力瑕疵的问题,要么会被无效,要么会被撤销。


无论如何,署名权是作者一项法定的人身权利,即便合同签订当时,作者自愿选择不署名或将署名权转让给其他人,若日后反悔要讨回署名权,仅有这一纸合同,也不能对抗作者该项法定权利。因此,为避免日后纠纷,相关合同中最好不要有类似的约定。


注: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人物简介
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北京西城区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建材支部副主委、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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