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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的重塑: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四)

吴革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吴革:《试论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的重塑: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

文章刊发于司法部机关刊《中国司法》2018年第7期

本文为2016年度全国律协研究课题成果

摘     要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连续将“司法体制改革”写进工作报告,体现了国家层面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在这一大背景下,对现有体制修修补补难以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必须直面痼疾沉疴、锐意改革。具体到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要逐步建立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重塑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将律师执业经历作为新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主要路径,促进法院、检察院去行政化,实现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增强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大局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职业路径  律师


四、解决的思路:重塑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需要把握的

几个关键问题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摒弃体制内外的身份感,将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非对立面。摒弃职级高低的官僚作风。以法院为例,此次员额制改革,是法院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但却又设立法官分级制度,将法官分为12 等。这种分等级的做法也并不利于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实现。有基层法官感慨,在人员分类管理后还是有很多人没有获得感,在落实相关政策上,没有完全打破传统秩序。[1]有学者提出,员额制改革应摒弃法官等级制,在明确司法职责的基础上确立法官平等地位,对同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保障。[2]在合理设计法官、检察官队伍序列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法律工作的专业性和法官、检察官职业尊荣感的需要,反思传统等级制度存在的弊端,设计与司法规律相符的队伍序列体系。


(二)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


自20 世纪80年代末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以来,律师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3], 执业律师人数近年来每年均以超过10%的比例递增。预计未来十年,中国律师的总量将会达到100万人左右。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4],看来这个目标实现在即。这一增速是不是太快了?是不是律师太多了?


2016年,有学者对中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律师和法官人数、案件数进行了统计分析,结论是我国律师数量太少。据统计[5],美国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330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80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40:1;德国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20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25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8:1;日本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91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100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9:1;印度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135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17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77:1。美国等其他国家的法官之所以能每年处理如此巨大数量的案件,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律师承担起了大部分法官助手的工作,大量案件以调解结案,并不会走到诉讼的终端。从这一角度看,我国律师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律师群体应具有较大基数,政策上应该鼓励律师队伍稳速增长。正所谓:“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三)以包容的心态看待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


有人认为法官、检察官待遇低、压力大,造成法官、检察官辞职潮。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法治发达国家,鲜有从法官、检察官转而从事律师行业,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这正是我国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佐证。在这一特殊时期,应以包容的心态来看待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


一方面,与12万名员额法官和8.7万名员额检察官相比,[6]辞职的毕竟是少数。以法官为例,近年来全国法官辞职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0.35%以下,法院队伍的总体情况稳定。[7]另一方面,应允许法律职业者自由做出选择,从事自己愿意投身的事业。毕竟,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吸引力主要不是来自经济收入,更多的是来自司法职位的权威、荣誉、责任感等精神因素。如在英国,英国出庭律师年均收入约是二十万英镑,非出庭律师年均收入约五十万英镑,英国的高等法院以上大法官的平均年收入在六万五千英镑到八万五千英镑左右。[8]在美国,法官年薪从约13 万美元到联邦首席大法官年薪约 26 万美元不等,检察官年薪从约6万美元到约 16 万美元不等,这一水平普遍高于普通公务员,但低于律师。[9]主要从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进而推动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信到那一天,那种由法官、检察官转为律师的职业选择,将如同今天的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一般稀少。


(四)逐步实现主要从律师队伍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把握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法官是法律职业道路上的殊荣,要通过有效的方法将适合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选任出来。有必要通过讨论,达成共识,确立一些“优秀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标准,这一标准是成为称职法官所必须具有的素质,而不是简单在将律师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与法官的公正司法能力之间划等号,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律师是否优秀,与律师是否能挣钱,以及律师成为法官的抗腐能力之间,并无稳态的正相关关系。[10]


2.统筹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在宏观上,应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司法系统去行政化与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在微观上,要注重制度设计,特别是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科学性,落实法院、检察院在人事和经费保障上脱离地方财政体系,重视递进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培训,打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


3.充分认识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提出要实现主要从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也认识到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突破思维的框框,也有赖于制度的创新。同时,我们坚信这一思路能够解决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很多深层次问题。


五、结论: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逐步建立


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有助于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增强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大局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


自1992年律师制度改革以来,律师已从“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从社会人的身份变成党领导的法治队伍的重要一员,律师队伍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


逐步建立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从政治上讲,有助于律师队伍树立诚信执业从而经选任成为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理想,主动增强政治觉悟,提升队伍整体社会责任感,使这支人数庞大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整体上更加稳定、更加积极向上。


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讲,司法经验丰富、经济相对自由的执业律师经选任成为法官、检察官,将整体提升法官、检察官对当事人诉求和对社会矛盾的理解,有助于从实质上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11]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法官、检察官、律师同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相同的执业经历、教育背景,将彻底捋顺“人”的关系,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技术操作的角度讲,和12万名员额法官和8.7万名员额检察官相比,已有36.5万人乃至不久的将来将会达到100万人的庞大律师队伍,能够为法官、检察官队伍持续提供优秀的后备力量,持续为我国司法建设提供充足优秀人才。


“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愿能借新一轮司法体制之东风,实现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的重塑,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由理论变为现实,助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注释:

 [1]东阁:《你想当官,就别做法官检察官,多数法官愿做有尊严的法官,不想当官》,2018年4月18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I4MTM3Ng==&mid=2650700488&idx=1&sn=0345920b52b710800ddc056ff84b7777&chksm=885bd107bf2c58110791497ac6eea265538e18c836a94f5d563cfd1db3edfe9b8432f9860661&mpshare=1&scene=1&srcid=0422QHYCGDH99QL8hyZcNnjf#rd

[2]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 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3]数据来源于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8-03/14/lsgzgzzdssjxw_17041.html

[4]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讲话),《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63页

[5] 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 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6]数据来源: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7832.html;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326/c42510-29887609.html

[7]《法官流失严重?最高法:法官辞职人数保持在0.35%以下| 政解》,2017年7月3日,新京报即时新闻(北京),http://news.163.com/17/0703/12/COE0V5KF00018AOR.html

[8]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中)》,《法律适用》,2002年第4期

[9]《有必要打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通道——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美调研报告》,中国法学会代表团,执笔人尹宝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11月22日第 11 版

[10]张志铭:《围绕“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28日

[11]孙静:《最高院公开选拔法官 唯一入选律师谈感受》,《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2014年4月14日第B01版

未完待续



吴 革


中闻所主任



中闻所权益合伙人

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电子数据司法与实践委员会领导成员,获得首届“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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