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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破解“执行难”中“三位一体法”之运用

姜先良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今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一场执行工作大会战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如何看待这场大规模的执法行动,如何总结其中的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推动“执行难”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和良方,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项大课题。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多年法院执行工作的体会,就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略陈管见,供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



一、科学认识“执行难”问题


首先需要思考“执行难”为何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这其中有没有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偏差,或者说有没有因为人为因素导致“执行难”问题被夸大。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剖析。


第一,执行工作在司法工作或者上层建筑中的地位和性质是什么?较之审判工作、公安工作和检察工作,执行工作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一小部分。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延伸。基于此,虽然执行工作也有从立案到结案的较为完整的程序和标准,但法律地位上不宜过度强调有别于审判工作的独立性,而漠视它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内在紧密联系。这种联系性认识,会形成司法工作的内在合力,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根本保障。


第二,执行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它通过对受损债权的有效救济,能够达到两个效果:一是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二是有助于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财富的有序流动。所以,就司法的财富保障功能而言,执行工作也是一道最后的救济防线,这和刑事审判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救济手段具有同样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在大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执行工作备受关注,成为司法中的一个焦点。


第三,“执行难”问题部分是因为执行人员本身的问题引起的。执行工作给人们的印象,除了新闻媒体报道和熟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案件外,大多数是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亲身体会所得。在某一执行案件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感受到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甚至一些情况下徇私枉法,这些都会影响其对执行工作的评价,一旦这些问题变成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时,执行工作就会变得复杂,债权实现就会难上加难,会加剧“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所以,“执行难”问题,一部分是由于执行工作不规范造成的。


因此,科学对待“执行难”问题,需要回归问题本身。既不能过度夸大执行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它仅仅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子系统,以确保司法体系整体有序运行。也不能因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就发泄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导致人为夸大“执行难”问题,应该引导当事人形成对执行工作的理性认识。还不能因司法人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加剧“执行难”,司法的要义在于程序公正,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任何案件都可以力求执行穷尽,这才是执行人员对自己责任的恪守,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保护。避免前述三个认识误区,就能保持对“执行难”问题的理性认识,防止出现因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而工作不力,或者重视过度而矫枉过正。


二、办理执行案件的“三位一体法”


在对执行工作有了正确认识后,需要科学的方法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能力。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总结提炼了有效办理执行案件的“三位一体法”。


(一)基本内涵

所谓“三位一体法”,是指在每一个执行案件力求做到执行穷尽的目标指引下,以被执行人为案件各方力量的核心着力点,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三个方面,寻找实现债权的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


先说“一体”,如果说执行工作是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的法律程序,那么作为这一程序的最大事实根据就是“被执行人”。整个执行程序都是围绕被执行人这一客观存在展开的。如何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能力,也应当建立在这一事实基础上。正所谓万物相生相克,执行工作相对于被执行人,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三位一体法”中“一体”的内涵。


再说“三位”,围绕被执行人这一客观存在,财产、手段和法定程序就是它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其中,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手段包括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协查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拒执罪追诉等。程序包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以物抵债等。财产、手段和程序构成了被执行人这一体的三个“位相”。这三个位相,既是被执行人的合法存在内容,也是法律赋予的可以行使的救济措施。


(二)具体运用

“三位一体法”是一种方法论,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能简单套用,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加以运用。每个执行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体现在每个案件被执行人的痛点不完全一样,具有唯一性。


比如,同样是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被执行人,有的案件需要运用“财产位”,查封拍卖其财产;有的案件则需要运用“手段位”,采取罚款或拘留方式促其自动履行;有的需要运用“程序位”,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圆满结案。再比如,某一案件被执行人有充分履行能力,法院查封了其大量财产,一般情况下正常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就可以结案,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最大痛点是作为上市公司害怕信息披露后影响其股价,因此通过限期强制披露的手段会促使其更快自动履行,还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所以,通过运用“三位一体法”这一方法论,它进一步形成了每个执行案件的差异化执行方案,这是推动个案最有价值的地方,不仅对执行法官管用,对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也非常适用。法院通过执行穷尽实现了司法公正,律师通过执行穷尽也遵循了职业操守,提高了工作能力和业绩。


“三位一体法”的有效实施和运用,有赖于对被执行人情况的全面深入了解和深入剖析,这需要执法人员和代理律师具备下列能力:


一是深入调查的能力。要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掌握全面充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三位一体法”的作用,形成的执行方案也会越发给力。对于执行法院而言,做到这一点需要有效组织配备力量;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则需要和申请执行人紧密配合,细致收集被执行人的情况,加大调查力度。


二是协调配合的能力。面对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越是紧密协作配合,越能形成更大的合力,执行案件的效果就会更好。所以,很多律师接到执行案件,习惯性做法就是给执行法官打电话催促,这不是最专业的代理工作,应该积极地采取各种方式寻找被执行财产和了解被执行人情况,积极和法官沟通,帮助法官拓宽思路,形成整体的工作合力。


三是坚持不懈的品质。“三位一体法”的运用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因为对被执行人情况的了解也非短期之功,需要长期坚持、点滴积累。按照“三位一体法”逐一排除执行的可能性,才能真正得出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否则就不能轻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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