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商标使用的证据需要有关联性——友信商标案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为了使用方便或者出于某种其他目的,有可能会对商标标识进行变动, 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增加或者减少商标标识的要素的,都不应算在细微差别之内。而主张适用商标的,需要提供有关联性的证据,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没有任何用处。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涉案商标:
律师解读:
为了防止商标资源浪费,“注而不用”,我国《商标法》特别规定了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制度(简称“撤三”)。这项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商标囤积和资源浪费,帮助有真实需要的商标注册人扫清拦路虎。此类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外一方当事人(商标注册人)三年内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另外一方当事人一般会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上在使用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就成了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那么,何为商标的使用呢?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实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呢?
在2013年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商标法》中并没有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见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严格的来说,该规定并非“商标使用”的定义,只是列举了属于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况,除列举的这几种情况之外使用商标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内涵和外延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问题,曾经引起过各种争论。
2013年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特意增加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即《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规定与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相比,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半句话“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但是这半句话意义重大,是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即商标使用,其实就是把商标用在一定的位置和场合,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虽然在时间上,修改后的《商标法》才增加的半句话,但是依然可以用于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来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行为。因为商标的作用就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那么商标使用,本质上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写出来了,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在修改前与修改后在定性上是一致的。
在“友信”商标案件中,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在2008年申请注册了“友信”商标(涉案商标),王某某在2015年以涉案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但是最终法院认为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应该撤销该商标。这是为什么呢?
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是证明商标与商品(包括服务)之间关系以及该公司存在通过使用商标来说明商品(包括服务)来源的行为的证据,即不具有关联性。例如,行业协会的证明,只能证明该公司是某个协会的会员单位,但是不能体现该公司的商标与服务之间有什么关系;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物业管理费等票据凭证,只能证明该公司在正常经营,但是也不能证明商标与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关系,等等。
提供这些证据,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当然,这个案件中,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也提供了一些涉及到商标使用的证据,不过证据显示它使用的是“友信担保YOUXIN GUARANTEE及图”,虽然商标标识中包括了涉案商标,但与涉案商标有明显不同。这些证据提出了另外的一个问题:证据中涉及到的商标是否是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为了使用方便或者出于某种其他目的,有可能会对商标标识进行变动,这种情况下的使用算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可能什么叫“细微差别”不好把握,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但无论如何增加或者减少商标标识的要素都不能算在细微差别之内。
在“友信”商标案件中,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举证了其在名片、合同中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名片、合同上的使用非常可能划归到“商标使用”的范围,可惜的是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的使用不是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在涉案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字母和图。这种情况下,不能把该商业标识的一部分单拎出来,就使用的商业标识的一部分跟涉案注册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而是应该对两者都进行整体的比对,即使用的商业标识的整体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友信”商标案件中,虽然使用的商标包括涉案注册商标,但是已经不属于“细微差别”,不能算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了。所以,最后也不能证明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
这个案件也提醒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如果对注册商标的改动已经超出了“细微差别”的程度,不算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了,应该及时申请注册新的商标,防止出现之前中止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新的使用中的商标没有注册的情况。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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