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大数据分析
2018年10月18日,沪指跌破2500点,以2485.62再创新低,蒸发了1.24万亿,众多股民面临爆仓、强平的命运。据统计,2008到2018,10年之内,最具代表性和规模性的沪深300指数就出现4次超过30%的跌幅,普通个股的波动性只会更大。如果上杠杆买入的是个股,碰上一次大亏损外加融资利息,很容易就出现爆仓的情形。[1]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其融资和融券的付出并不是对等的,具有杠杆效应。证券公司在投资者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提供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放大了亏损和收益,保证金的比例决定了杠杆作用的强弱,而杠杆效应增加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开展以来,交易中,往往只要投资者保证金低于约定比例或所持证券价格低于平仓线,证券公司即可行使强制平仓权,强制平仓制度虽然保证了证券公司风险可控,但却提高了投资者损失的可能性,由此引发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在此背景下,笔者对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
一、数据检索样本情况
1.检索策略及检索思路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数据库以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为检索案由,检索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9日的裁判文书,由于裁定文书多以程序性事项为内容,而调解文书数量较少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将分析数据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包括裁定、调解文书在内的全部文书;二是以实体裁判为主的判决文书,主要以判决书为样本对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数据进行分析。
2.检索式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数据库
检索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检索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
检索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检索裁判年份: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9日
检索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3.检索结果(数量)
通过使用无讼案例数据库,共检索出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9日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59件,其中判决文书82份,裁定文书76份,调解文书1份。
二、数据分析
(一)以全部文书为数据来源
1、 案件数量随年份递增
2010年3月31日起,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起步阶段,由于初始阶段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开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数量有限,且诉讼具有时间经过性,判决文书作出时间较之纠纷发生时间具有滞后性,这一时期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数量稀少,但为保证检索数据的充足性,笔者将检索案例起始年份确定于2014年。
根据检索结果,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数量自2014年到2015年期间案例数量增幅微小,仅由5件上升为10件,其原因如前所述;2015年到2017年,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2016年达到49件,2017年达到77件,与2015年相比数量几乎翻了7倍,造成数量上涨的原因除了融资融券交易日益频繁外,也与2015年的股市状况有极大关系,2015年爆发股灾,导致大多使用杠杆的融资融券投资人爆仓继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由此引发众多纠纷;2018年裁判数量统计尚不完全,但预计2018年结案数字亦将上涨。
以上数据反映出这些年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不断上涨,加之融资融券交易大多数涉及杠杆效应,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2、 涉诉案件文书裁定与判决平分秋色
文书性质
通过检索无讼数据库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9日的裁判文书,共检索出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9日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59件,其中判决文书82份,所占比例为51.57%;裁定文书76份,所占比例为47.8%;调解文书1份,所占比例为0.63%。
裁定多为程序性案件,通过对裁定文书的进一步大数据检索,得出:在76件裁定中,准许撤诉类裁定26件;财产保全类裁定4件;管辖异议类裁定24件;裁定受理或驳回再审申请类裁定12件。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检索年份中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以及庭外和解撤诉的案件占全部裁判文书的35.5%,由此可见相当一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能够在案件起诉后法院判决前,通过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的方式促使问题的解决,而在这一过程中律师无疑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及金钱负担。除此之外,再审类裁定(15.8%)和管辖异议类裁定(31.6%)也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在此过程中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可以节省诉讼成本获得期望的诉讼效果。
(二)以判决书为数据来源
1、案件分布与地域GDP总量相关性强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地域分布与GDP总量相关性强,广东省以16件位列榜首,位列第二名到第四名的地域依次是浙江省13件,北京市9件及上海市7件;而从具体审理案件的中基层法院来看,审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数量居前十名的法院也大多位于以上经济发展高速的省份。
2、案件大多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数据可以看出,从案件级别管辖来分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大多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49件,占总数的60.42%;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1件,占总数的37.5%;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仅2件。
由此可见,大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所涉标的额及案件影响力不大,但也不乏标的额较大,成为由中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3、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大部分适用一审程序解决案
审理程序
通过大数据检索,我们可看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大多适用一审程序解决。自2014年至2018年10月19日,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为51件,二审程序为31件,案件上诉率为38.54%。[2]
这反映出大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只需通过一审程序便可以解决纠纷,涉诉当事人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便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仍有一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从数据来看,上诉者大多是投资者一方,而通过数据检索,二审驳回上诉的判决文书有21份,驳回率高达67%,由此可见,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应及早听取专业意见,防范风险于未然。
注释:
[1]数据来源:新浪财经
[2]无讼数据库未收纳二审案件中的一审判决,二审文书比例即上诉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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