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案讯 | 沈宗斌律师代理价值3亿、面积5800亩林地 权属争议案获得一审胜利
近日,中闻律师事务所沈宗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广西崇左市某乡与广西某国有林场价值3亿、面积5800亩林地权属纠纷案。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广西某区政府作出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和广西某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涉案集体土地划拨给某国有农场前,当事人是价值3亿、面积5800亩涉案农地合法所有权人。该地块于1958年被划归某农场A后,因其经营不善于1959年解散,1962年涉案土地已归还当事人,当事人并在涉案地块种有15000棵桐油树。1972年,某国有林场B非法闯入并毁坏当事人桐油树,侵占了涉案地块;但某区政府于1986年为某林场C发放了《权属证》。基于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处理申请。
被告某区政府和某市政府相继作出了《...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江政处字(2018)4号文)(下称《处理决定书》)和崇政复决字【2018】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复议决定书》),上述行政行为剥夺了当事人所有的农场(林地)所有权。当事人不服,遂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沈宗斌律师以某区政府和某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以林场C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主张,原告对产生争议的价值3亿、面积5800亩的林地所有权自始拥有、从来未变。理由如下:
1、一九五八年生效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第四条规定,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是省级人民政府,并非某县人委会。因此,某县人委会同意划拨土地的《协议书》因违法应属无效。
2、一九六二年出台《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一切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土地,都应当退还生产队...”。依据上述规定,某农场A因违法征用获得土地后长期不使用,属于征而不用,实际上该地块依法已归还原告。
3、一九八二年实施的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1000亩以上耕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针对原告面积多达5800亩集体土地的征收,被告截至开庭之前从未出示任何省级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文件,故被告将原告集体土地确权给第三人某林场C在程序上、实体上均属违法,应予撤销。
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在庭审中律师的发言更具针对性,这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原告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但这只是整个案件胜利的第一步,更具挑战性的林地确权工作还在后面。作为本案代理律师,仅以律师专业代理角度,分享一些心得并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庭审中被告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行政相对人可大做文章。
2、集体土地征收权力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该规定自1952年以来一直如此。抓住这一点,行政相对人就可在庭审中获得主动权。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对代理律师要求被告出示批复文件的主张疲于应对。
3、行政诉讼是最难代理的一类诉讼,不仅是因被告是权力机关,更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立法与执法工作还在路上。因此,当事人应充分尊重律师专业判断,按照预先设定的代理方案并从一而终,否则效果将大打折扣。
代理律师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但法院判决结果从来不取决于委托人的主观意愿。每一次庭审的胜利毫无疑义的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专业判断,并基于律师对国家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运用。委托人如果自认为有能力自行作出不同于律师的专业判断,是对法律的重大误解。如果专业工作离开了专业人员,代理结果是难以如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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