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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北京“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与司法裁判

沈宗斌、杨贺辉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就是借名人出资、借用被借名人车辆指标购买车辆归借名人占有、使用的行为。自2011年北京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以来,北京白领阶层大多需等待数年也无法通过排队摇号获得北京车辆指标,而调控以前许多车辆指标被闲置,由此催生了以“车辆指标租赁协议”、“车辆指标转让协议”等形式买卖、租赁车辆指标的交易“黑市”。这一方面反映北京市政府为治理交通拥堵、改善北京生态环境从而限制小客车数量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北京车辆指标供需矛盾达到极限却未有效解决的尴尬现实。


“借名买车”,在老百姓心中某种程度上存在“理所当然”的心理,但事实上造成的结果是挑战北京小客车登记管理秩序,并由此引发各类法律纠纷,诸如车辆指标归属、借名购车协议效力、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等现实问题。各地人民法院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裁判的不同倾向,加大了小客车车辆指标管理的难度。本文以北京市政府近几年出台并几经修改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细则为依据,针对北京区域内人民法院在处理车辆指标租赁、转让合法性,以及车辆指标和车辆所有权归属等纠纷过程中司法裁判倾向性进行概括梳理,以飨广大读者防范法律风险。


01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变迁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委、局公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当日公布实施。


2012年1月1日,北京市政府下属相关委、局出台实施修订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政府下属相关委、局再次修订出台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委、局实施修改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2021年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委、局实施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针对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针对车辆指标管理更加细化,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受理申请人指标申请。


02

针对借名出资购车所有权确权,2018年前后北京各法院判决不一致


2018年前,北京各法院对于实际出资人借名买车是否认可车辆所有权判决尺度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可车辆所有权,认为借用车辆指标违法并非否定出资人车辆所有权;有的法院认为,借名买车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借名买车因违反车辆管理公共利益,出资人车辆所有权不应获得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出资人车辆所有权不应保护。两种观点截然相反。


(一)借用他人车辆指标购车违法,但车辆所有权归属实际出资人


案例1:(2017)京03民终453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虽涉案车辆实际权利人为李某毅,但其并不具备在京购车资格。因此,人民法院支持李某毅就涉案车辆排除强制执行的诉求,但并不确认李某毅享有京×车牌号的权利。


案例2:(2017)京02民终649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机动车的登记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良名下,但是结合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由李某龙购买并使用,李某龙应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判决涉案车辆归李某龙所有。但是,李某龙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可就车牌号码(车辆指标)主张权利。


(二)借用他人车辆指标购车违法,出资人车辆所有权不应予保护


案例1:(2017)京民申276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张某平明知自己现阶段在北京地区不具备购买车辆的资质,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仍以合同形式,与杨某达成车辆指标租赁协议,明显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规避北京地区现阶段行政规定。故人民法院对张某平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不予支持。


案例2:(2017)京01民终367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后,在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


余某明知自己目前不符合本市购车资格,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借名购车,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对于借用他人车辆指标购车人的车辆所有权不予确认。


03

2018年后,借名买车因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针对出资人车辆所有权不再提供保护


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政府及相关委、局实施修改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对车辆指标管理再一次细化。明确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承租、出借或借用小客车指标的,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此后,北京法院基本统一了判决标准:对出资人借名购买车辆所有权不予保护!


案例1:(2018)京01民终49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张某平明知自己在北京地区不具备购买车辆的资质,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仍租赁车辆指标,明显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规避北京地区现阶段行政规定。故张某平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返还车辆,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9)京民终152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乐某公司明知其不具备北京购车资格,通过租赁车辆指标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观上明显有过错,客观上也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乐某公司要求确认其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3:(2021)京01民终308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张某鹏不具备相应购车资格,仍受让车辆指标,其规避北京地区现阶段行政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应得到法律肯定评价。由此,人民法院对张某鹏因其出资购车请求法院停止案涉车辆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4

律师提示


1、人民法院对于出资人借用他人车辆指标购车,虽不再确认其车辆所有权,但该等司法裁判仅表明国家对以违法行为获取的车辆权利不予肯定也不再保护,并不意味着未出资的车辆指标借名人就因此有权获得车辆所有权。


2、即使借名购车因借名人被强制执行而被查封,但被查封不代表不能合法驾驶,目前被查封车辆大多仍可在两年一次的车辆年检获得通过。另外,除非涉案车辆被现场执行或其他违法,借名人可继续无忧驾驶被查封车辆。


3、指标“转让”后车户分离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买卖双方刻意规避摇号政策借名购车或暂缓过户致使车户分离,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的承担也是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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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斌 合伙人

沈律师为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首钢资源(HK00639)独立董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曾任中国环境保护集团副总工程师,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博士后,日本九州大学工学博士,专利代理师、高级工程师。他具备工学、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曾在《环球网》等媒体发表《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法律浅析》、《从融创收购乐视透析股权的本质》等多篇文章。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 , 行政诉讼,争议解决 , 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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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贺辉 律师

杨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多年来,主办或协办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设立、企业治理、合同审查制作、企业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公司章程制定、债务重组以及商事诉讼、仲裁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 , 婚姻家庭 ,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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