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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

2017-05-26 何志鹏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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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


作者:何志鹏,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公共外交学院教授;

本文来源:《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5期


【摘要】对“一带一路”倡议,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和探索。从国际法的视角审视,“一带一路”可以被视为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国际法治领域提出的新思维、开创的新道路、作出的新探索。它代表着中国在国际法律制度领域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被动式的应对思维,初步形成了主动式的推进思维。同时,“一带一路”借助原有的规范制度进行发展的方式,意味着中国会坚持改革开放进程中形成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展开一种“非体系化”的探索。而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内容上,中国将推行国际关系的一种新文化,具体表现为改革以往实力界定收益的逻辑,对于相关国家的主权和内政予以充分的尊重,从国际法文化的角度推进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和互利共赢。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法治;中国;方案;推进思维;非体系性探索;文化意蕴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3年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建构“一带一路”的倡议之后,1这一以经济合作为主旨的国际发展战略规划在中国政府持续而稳定的推进下逐步凸显出其形态,启动其具体的建设内容。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深入关注,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既有的研究中,一些学者思考和探究了中国开放发展与国际法关系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中国在开放发展之路上的具体需要,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的一些条件,以及存在的不足。还有一些学者具体映射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问题,探讨在“一带一路”推行的过程中,需要建设和发展哪样一些国际法规范和体系,如何使得“一带一路”的需求与既有的国际法规范接轨,如何使得整个国际法系统为中国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需要防范哪样一些风险和可能遇到的问题,等等。那么,除了人们已经讨论过的“一带一路”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影响之外,这一倡议和全球治理、国际法治会产生怎样一些影响和效益呢?它意味着中国对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提出了哪些方案,提供了什么样的思想?仍然是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究的问题。

本文拟从“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中国国际法和全球治理观念所带来的新现象入手,阐释和分析中国通过这一规划所体现出的国际法治思路和其所表达的国际法治目标,以及在其实施进程中可能面临的、需要克服的问题和困难。

二、从国际法治的应对性思维到推进性思维

中国长期是国际法律制度的弱国,甚至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国际法的边缘化状态,当前中国正在调整其姿态和形象,从国际秩序的参与者走向倡导者,力图成为一个国际法的强国,而“一带一路”就是这种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2.1从被动走向主动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推进代表了中国外交理念的主动化趋势。在相当长时间之内,中国的外交都是回应性的,在国际事务中所采取的方式大多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也就是说,在其他大国、特别是战略性大国提出一系列的全球战略或者区域战略之后,中国思考并部署应对性的措施。这种应对性的方式当然有其好处,即决策成本相对低廉,对国家外交能力的系统要求上也会相应地比较宽松。也就是说,不需要进行宏观的整体构想,只需要针对他人所采取的措施即可。但是,这种方式也并非没有任何潜在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此种方式使得国家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整体格局比较凌乱,自身形象相对模糊,也就是战略意图不鲜明、整体性不强、不能够很好地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发展体系,所以就不能很好地主持和引领全球、区域格局的形成和事务的规划。

但中国的行为方式开始了变革。从金砖银行开始,到“一带一路”这一战略构想和倡议的提出,直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发起,在很大程度上变革了此前的被动应对状况。近年来,中国的全球治理整体思维日渐明晰,也就是形成了一种主动的推进性思维。具体体现在中国开始为全球发展考虑制度供给的问题,将中国的国际关系理念推向了引领的新境界。如果说“一带一路”的构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局限于经济贸易、特别是投资领域的话,那么,它也非常类似于20世纪70年代中美之间用“小球”推进“大球”的乒乓外交,也就是用经济贸易发展的“小球”来推进整个全球治理格局完善的“大球”,同时,也是用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内部能量”来推动全球经济活化复苏、创新发展的“外部能量”,用经济贸易领域的“低政治”来推动整个国际交往体系的“高政治”。这是中国发展的一种大的战略构思,对于中国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性意义。

2.2从外交走向法治

虽然一个国家在现代社会明确地表达不采用国际法方式、或者拒斥国际法方式的情形非常罕见,但是从实际行动上讲,仍然存在着背弃国际法或者疏离国际法的可能。因而,正确而系统地认知国际法制度在国家发展和国际交往中的作用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当前,世界上所有的文明系统、大多数国家都演进到在国际层面上对于法治基本原则充分认可的阶段。此时,国际社会特别强调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运行体系,要求独立和公正地进行司法过程,以尊重和保护各项自由平等的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如果一个国家通过各种渠道表达对这些思想观念和基本原则的不信任、不认可、不赞同,则这一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交往对象与合作伙伴的身份就有可能受到怀疑。在当代世界,对于一个国家特别重要的因素是该国在国际社会中塑造了一个什么样的形象,给其他国家留下什么样的印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国际社会能够进行合作的空间和机会。同样,这个国家能不能够被其他国家所认同和接受,能不能被同类国家视为是值得信赖的朋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如果所有的国家都将这个国家视为是一个不可信赖、不可托付的国家,则这个国家的发展空间会被局限,无论这一国家有多强大,将来都可能会将自己的道路阻塞住;甚至直接给自身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理论出发,国际法与国家发展的诸多因素具有复杂的联系。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态度决定了这个国家给其他国家留下的印象,进而决定了其他国家是否认同这一国家是否尊重这一国家,是否将这一国家视为是文明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这一国家的发展机会就会增多,其他国家就会乐于与这一国家合作,就会乐于给这一国家的发展提供方便;反之,如果其他国家将这一国家视为不可相信、不可接受的,则这一国家的合作机会将大为降低,国家的发展道路就会狭窄,无论是在国际事务中的决定权,还是在国际组织中的存在与发言权,都会受到严峻的遏制和负面影响。

因而,一个国家是否遵守国际法,表面上看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形象、声誉,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发展机会,进而会影响到它的硬实力。国际法经过长期的制度积累,现已成为国际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是任何一个国家以及国家的民众想要进行正常交往所不能摆脱的一套基本体制。只要一国想要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想要在国际社会取得应有的认可和发展机会,就必然要与国际法产生联系,而不可能疏离国际法律的体系。由此可见,中国在进行国际交往的过程中也必须、必然会借助于国际法的制度体系,通过国际法的运行来便利自身的交往、促进自身的发展、实现自身的构想、体现自身的主张。

国际法并不仅仅是一些固定僵化的知识,它更是一套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体系,是一套真正运作的、活的程序。在这一体系面前,国家具有很强的主导权。具体来说,对于中国而言,试图成为世界顶级大国的路径就必须设计在国际法的框架之内,而非在国际法体系与路径之外。反之,如果坚持对国际法的疏离心理和忽视态度,就可能使得中国无法在当前的国际体系中获得有效的支持和认可,更有可能使得中国在未来的国际体系中失去设计者和引领者的地位。所以,国家的利益主张与传统的国际法不完全相容并不是一个特别值得忧虑的情况,要义在于明确自己的主张,用法律的语言来阐述它,并且坚定地用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主张,就能够逐渐形成一个法律话语。反之,如果中国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更注重政治、军事、经济实力,强调这些方面的发展而忽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话语,采用实力界定收益的方式助推自身发展,则其遇到的风险是形象风险,此种形象风险呈现为危险之后损失会非常巨大,是国家通过多方努力也难以弥补、而且不可逆转的。因而形象风险可以被视为中国开放发展的系统风险,是中国需要极力避免的。

无论是国家的外交战略设计,还是研究者的理论分析,必须时刻铭记的一个论断是:国际法的功能在于对国际关系之中用政治的战略和国家利益的指向已经确定的方向和目标提供技术性的支持和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是一个相对被动的体系。它并不必然是确定的,更不是一个根据规则自动生产出裁判结果的机器。有人想象,法律的过程就是从信息的入口输入相关的事实情况就必然能够经过自身的运行从出口给出一个结论和结果的机制,这显然是过于简单的思考。法律运行的内部具有很多的可塑性方面,这正是在法律领域需要高水平的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必要性基础。好的法律实践者能够利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未完成性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当然,并不是说在政治上、在实践中已经完全做错的事情法律还依然能够颠倒黑白、颠倒是非,但是,法律确实能够在灰色区域提供一个更白一些或者更黑一些的方案。故而可以提出其自身的国际法规则主张:塑造何种国际权利义务界定模式?应当形成何种规则体系?即使现有规则已经明确,也仍然可以就该规则的含义、该规则的限度、该规则的例外提出一系列的解释措施和解释思路,这种方式就有助于中国在现行的国际法体制框架之内寻求自己利益主张维护的可能。

2.3中国国际法治方案的传承与创新

在经验积累和知识传承的基础上进行结构创新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之处。在策划国际法的中国方案、形成国际法的中国体系或者建议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传承和创新之间的结合。很多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治观念法治思想,都是人类长期探索的智慧结晶与经验沉淀,中国没有理由拒绝。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在文明的交融和相互借鉴方面,明智的选择是积极地学习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因为,这就避免了人们在探索的过程中要走的弯路,省去了人们在寻求正确解决问题方案的过程中所要付出的时间和其他代价。反之,任何拒斥既有的成功实践和理论总结的盲目自信的做法、傲慢与偏见的态度,都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这无异于故步自封,无异于锁死了自身前进的可能和机会。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域在发展的进程中,并不是不可以将所有的问题都留给自己,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智慧、自己的努力去面对、去解决。然而,这样的方式无异于放弃最佳的资源,而将自身的成本最大化。这是因为,世界上绝顶聪明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的智力水平都相似。而所有的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而,指望用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努力和智慧解决所有的问题,其成本必将极为巨大,其效果也很难保证。特别是在很多问题可能还是需要实践检验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有能力、有机会吸收、学习、借鉴前人已经做出的努力、已经进行的探索,无异于节省了我们自身的时间成本。所以,不能够片面而偏执地看待问题,将一系列属于人类共同思想或者经验、对中国和世界都有着正面效果、积极作用的重要知识、制度和实践经验抛弃,而冥想着去设想出一些全新的理论观念和体系。同时,也不能够完全拘泥于原有的体系和规范,而片面地将不利于国际社会发展、仅仅表达了某些国家意愿和意志的理论、思想、制度、原则、规范视为不能够改变的至上法度,不敢越雷池一步。正确的态度是保持一种清醒的客观态度、独立的批判思想,去分析既有的法律原则、制度对于中国和世界各国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基于这样的判断,再进一步的分析相关的制度将如何发展、如何继承、如何改进、如何创新。

在参与和建设国际法治的时候,决策者一方面要考虑中国能够从既有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吸收、汲取、学习到哪样一些知识方法和能力,同时也要考虑中国能够为国际法治建设发展的进程提供一些重要的因素;所以,此时我们就有必要认真的研讨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能够贡献的因素、思想和具体制度规划。“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实施就是中国彰显法治意愿的良好契机。

三、作为国际法治中国贡献的“非体系探索”

虽然“一带一路”倡议确实体现了中国积极主动地设计和引领一套国际法治新格局的愿望和努力,但就当时当前的状况看,中国的此种努力具有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即“借壳生蛋”的非体系性探索模式。

3.1“一带一路”倡议的非体系化规划

一带一路”的倡议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从“体系预设”的思维到“实践适应”的思维的发展。在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直至武力使用的国际法体制之中,采取的也是预设体系的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在这个体系还没有进一步呈现和发展的时候,人们首先通过思想实验的方式假设: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设计这样的组织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运作模式?各个行为体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决策手段?行为体之间应当形成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考虑了这些问题、特别是充分分析体制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等情况之后,决定设立体系的各方就会设计起一个结构严密、规模宏大的框架。这个框架以规范为基础,以组织为载体,并进而增加组织运转规程的内容,也就是订立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由此根据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智慧,在未运转之时就先行构成一个综合性的完整体系。但是中国走了一条不同的、少有人走的道路。从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一文件的第五部分可以看出,中国并没有在设计构建“一带一路”之初就意图形成“一带一路理事会”或者“一带一路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甚至无意建立一个“一带一路秘书处”,这显然是一种非体系化的行为方式。这至少透露出这样的信息:中国对于“一带一路”的建设,已经转“有形的体系”为“隐形的体系”,或许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会建立起“有形的体系”,但也可能一直处于这种无体系的探索状态。

3.2实践探索的中国思想与实践基础

与西方学术思想上从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考虑大而全的逻辑体系不同,中国的思想体系是零星的、感悟式的。虽然有一些西方的学者认为,中国这样的学术不算是哲学,但笔者认为,只能说中国这样的思想不是西方所认为的哲学,绝不能认为中国没有哲学思想。中国这种思想方式上的特色与特质,同样也会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的思考方式以及处理具体问题的方式。从国内的经验看,在进行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采取了对于制度性质“不争论”的态度,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这种态度和方式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功,对中国自身的发展和相关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不能不说是与不建立宏大的体系、而果断地进行具体的实践操作和试错直接相关的。在国际法治的建设和推进过程中,中国也应当考虑这样的一种模式。

事实上,在正在进行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中,中国就体现了对于这种合作与分享计划的渐进性推动、适应性管理的尝试。有一些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观察家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没有一个完整的框架,没有一个像以往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和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那样的体系化的文件,所以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完整的体系。但对此完全是可以持怀疑甚至反对的态度。必须承认,中国在国际法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都存在着经验不够丰富、实践积累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国际立法、国际执法,还是国际司法,中国的相关能力都有待提升。这是中国在国际法治方面的劣势。但与此同时,这些劣势也有可能转化为优势。具体而言,由于国际社会格局与形势的迅速发展,很多原来的预期和规划都可能无法实现而归于无效。因此,中国应能够在国际法治领域认识到这一现象,很多问题经历了非常迅速的变化,事先的规划因情势变迁而无法真正得到有效的落实;情况经常在规范没有实施的节点就发生了重大变革,使得先前的规划和规则都必须重新考量,这种迅速变化的现实状况促使各国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不能看得过于长远。因为计划总是不如变化快,立法总是不如实践走得更远。这种现实的迅速发展和实际情况的飞速变化,使得有经验的规则确立者和没有经验的规则确立者都处于同样要积极应对的状态,也就是说,客观局面的迅速发展抹平了有经验者和无经验者知识与能力的差异。这种抹平就转而变成了没有经验、能力稍显欠缺的中国的后发优势,所以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延续和发展以往“实践-反馈-修正-再实践”的模式。

3.3非体系性探索的合理性

这种结构设计符合社会需求的内在正当意义在于:法律不能高估人类的理性,而只能现实地面对问题。人类的理性永远无法对于世界进行完全而周密的认识,所以也就很难预先提出一个全面和细致的体系。正如经济学家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反对计划经济一样,在国际合作之中,自负地认为我们可以制定一个全面的规则,也显然是过高地估计了人类的理性。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历史证明,并不是存在着一个像法典一样完整的规范体系才能够对整个国际社会有所贡献;有的时候,一点一滴的尝试,一个方面、一个领域的发展,也会积累下成功的经验,供他人、他国所借鉴。而另外很多时候,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实践有自身非常鲜明的特色,其他的体系、其他的行为体,是不能够仿照和移植的。故而,人类的结构设计必须有所节制。如果充满幻想地进行大规模的推动,盲目乐观的想象法律规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一切问题,那就是对法律的过高评价、过高预期。与此同时,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规范,都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在没有经历任何磨合的时候就试图建立起一个整体组织化的体制,事实上是不符合国际关系的实际情况,甚至是任何一种关系的内在需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一个机构、一个组织进行渐进性的发展,也就是适应性的前进,不在一项实验开始之前就对整个实验进行精密而全面的设计,而是随着实验的推进逐渐设计下一步的方法。它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需要,也节省了人类的制度资源。因而,“一带一路”倡议这种不建构体系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更符合国际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规律。中国在国际法治形成与发展的程序上所进行的这种无体系式探索,在本质上就是延续和发扬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进行改革开放所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的思想,这是一种适应性管理的思路,是渐进变革与发展模式的延续,也是中国务实解决问题思维的进一步表现。

进而言之,按照事物自身的需求去逐渐形成国际法治的应对方案,在任何意义上都不等于中国对于国际法治没有贡献、没有形成自身特色的国际法主张、国际法理论。一系列证据证明:特色是可以不必刻意探索,而就在努力的过程中自然打上烙印的。中国已故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在被问及如何能够体现出书法的特色时,提出:不必刻意求新、求怪,只要个人不断地研习、临摹,也会写出自己的特色。因为每个人在学习古人的时候,由于个人的习惯积累和各方面气质,肯定不会完全写成古人的样子,而自然会带入自身的因素。20世纪之后的理论物理学家在探讨粒子尺度的问题时,试图说明,电子在未被观察的时候会呈现出自由运动的“波”的状态,而一旦被观察,就会坍缩为一个粒子。

如果说,所谓的“客观世界”能够仅仅因为人类的观察就发生改变,那么人类社会内部的事务理所当然地会因为一个行为体的行为而体现这一行为体的特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在国际合作发展领域无体系的探索并不等于盲目探索,也不等于听天由命,更不等于中国在国际制度领域无所作为,而是意味着充分尊重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不试图强行改变客观规律。由此可见,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所设计的非实体(也就是非国际组织)化、非框架化(也就是不确立一个全面的国际条约)的方式,就是一种节制的理念。既不进行新的机构规划,也不进行新的条约商定,而主要是在既有的规范和组织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的初步设计,是非常节省成本、同时通过观察和反思不断前进的方式。这本质上是对于人类理性节制性认识,在实践中适应性发展的思维。

四、“一带一路”的国际法治文化意蕴

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的探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中国试图在国际关系、特别是经济力量对比关系之中,推动一种“新文化运动”。也就是改革旧有的国际关系文化方式,形成一种新的、更符合当前和未来国际社会需求的国际关系文化。当中国确立的主体思想是在旧的机构基础上进行小步调完善,逐渐地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构想之后,就能够进一步地推出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所试图实现的目标。中国的目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就是改革旧有的、“实力界定收益”的思维定势,改变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大国支配小国、富国剥削和压榨穷国的零和博弈思维,而形成和谐共进、合作共赢的新式国际关系思维。第二个方面的发展就是形成充分尊重对方的主权和内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的协同发展新模式。这些都应视为是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中所进行的文化引领和文化塑造。

4.1对“实力界定收益”逻辑的反思

在以往的体系性国际合作模式建构的同时,世界大国采取的也都是“实力界定收益”的思维,发展阶段的差异、合作机制的不对等、在合作中存在的援助因素,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实力界定收益”的体系性借口。但是,中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改变了这种实力界定收益的方式,这其实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就已经开始。这种新思维最集中的体现,实际上是尊重市场的力量,在市场的基础上国家予以适当的调整和引领。中国推进的“一带一路”,彰显了中国的世界发展理念,即从掠夺式发展走向参与式发展。以往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上,运行的是一种零和博弈、赢家通吃、不可持续的发展思维。西方大国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剥夺了其他地区发展的资源,甚至直接伤害了发展的主体,也就是伤害和贩卖当地的土著人口,而且形成了一种掠夺式的发展思维,仅仅考虑自身的资本积累和财富增长,根本不考虑当地的未来状态,也根本没有将当地视为一个与其具有相互扶助、相互促进关系的共生行为体。这显然会助长土著人的愤怒和仇恨,增加冲突的几率。在这种情况下,意图达到真正的相互理解、共同发展是不可能的,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掠夺式的剥削理念之下,才产生了国家之间的冲突。

在国际法的实体规则上,中国要提出与先前不同的、具有创新性的思想是公平与分享。以往的法律都更为注重权利的归属和界限的划分,人们讨论的公平都是以数学的方式、按照贡献的比例进行分配,而没有充分考虑需求与分享的问题。中国则要在这个方面从国际法律制度上有所突破。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竞争的一面,还存在着合作的一面。国家并不是孤立的行为体,而是一个彼此之间以相互认同为基础的网络。因而,一个国家在开放发展中如试图避开“修昔底德陷阱”,2就必须考虑能否与其他国家分享利益、使各个国家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受益,而非一味的“赢家通吃”、一味的“彼竭我盈”。以往的制度经济学都是反对“搭便车”,认为所有参与到一个体系中的行为体都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中国在这方面就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观点,认为我们中国发展强大了,我们的经验、我们的做法都可以为外国所使用,欢迎各国来“搭便车”。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这些发明为推进人类的进步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是中国从来没有在这些方面向各个国家索要经济上的回报。正像很多人主张知识产权,有些人却对知识产权的利益性表示不满一样(有的人就不喜欢注重利益的copyright方式,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放弃版权的copy left运动,就是一个例子),中国可能为国际制度提出一个不同的资源再分配机制。

4.2对国家主权与内政的充分尊重

这是一种充分尊重文化的主导思维,而不是完全以规则为归依的思维方式,以这种方式来扬中国文化之长,避中国在规则领域的能力经验稍显不足之短。在国际关系之中,中国长期倡导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倡导不干涉内政,所以中国采用法律的方式更多并不是用来约束有关的行为体,而是用法律来引领相关的各方各国形成一个较为清晰和明确的思维。在“一带一路”的构建和发展中,中国也要充分体现出对国际法的尊重和认可;但是,这种尊重和认可并不是把法律规则看成是一种大棒,视为是一种局限和限制其他国家的工具,而是将中国文化、中国精神和其他国家的文化传统更好地结合起来,在这种文化交融的基础上构建和推进国际法律文化的新发展。这就意味着我们充分地意识到了国际法作为一种规则所具有的边界和局限,而且将国际法实际上所具有的文化特质剥离出来,并且予以强化,在文化的基础上促进中国的国际关系构想与图景。

如果能够坚持对于合作和交往另一方的意志的尊重,国际关系就会变得更加和平和稳定。这种国际关系的新文化对于地区安全与恐怖主义的防范与控制就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与这种不和谐的发展理念、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联系。虽然恐怖主义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包括宗教的观念和不宽容的思想等等;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平等发展的事实肯定是恐怖主义者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如果人们都过着富足的生活,则恐怖主义的理由会少得多。所以,就需要开发出一种新的发展力量,用新的思维去推进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新格局、新框架、新面貌。从这个视角看,中国所主张的“一带一路”理念,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平等共赢、和谐发展,虽然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样的观念还仅仅是一个初级的倡导阶段,无论是中国自身还是周边国家,在理解和执行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推出这样一个观点远远好于坚持所谓的“民主、自由”理念,而将这些后发国家置于被发展遗忘的角落,置于国际体系的边陲地带。

4.3对中国国际关系文化的塑造

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以文化为基础的经济发展合作倡议。所谓“以文化为基础”,即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基础,以及中国对外交流的优良传统为基础,同时也包含着以中国对外关系国际合作的长期文化理念为基础。在思想方面,主要应当考虑中国的传统思想与智慧能否对现代的国际法、国际关系的总体格局和具体技术做出哪些贡献。例如张彭春就通过提供很多中国因素而在实际上贡献于世界人权法治。正如西方在讨论公平正义的时候会讨论到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西塞罗这样一些人物,中国在讨论相关问题的时候,也当然可以追溯到孔子、孟子、老子、庄子、朱熹、陆九渊、王阳明等一些重要的思想家。在讨论国际法治的蓝图的时候,也可以考虑中国的韩非、商鞅、王安石等的理念,考虑能否用他们的思想为国际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因素。

虽然“一带一路”的主张在内容上仅仅是一个经济合作的框架,但是,它的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启发我们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一个国家拥有足够的资源,则相关的争斗就会少很多;如果一个地区能够保持繁荣发展的态势,则战争和安全隐患就会大为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带一路”这个以经济建设、贸易投资合作、社会整体发展为目标的提议,最终会导致整个地区格局的演进;促进整个领域之内各个国家社会秩序的改善,引领国际关系的提升。以中国为主要发起国、获得全票赞成的联合国安理会第2344号决议已经初步体现了相关的理念,这个方面的意义在日后的实践中会进一步深入体现。

当然,这种以文化为基础的倡议要想真正变成现实,试图长期、有效地持续发展,则必须在经济上达到真正的双赢;而不能不顾经济上的效果,仅仅片面地彰显和实现其文化上的内涵。这是在当前推进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进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也就是,一方面要注重它的文化内涵、文化目标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它的经济实效。基于这样的考量,“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一方面要着力推广其文化内涵,让沿线国家充分了解中国在文化上的魅力,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重有效解决在倡议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不能让这些问题一直积累而不能处理。如果留存这些问题,并使得这些问题发酵扩大,则不仅有可能打消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框架的积极性,而且有可能削弱“一带一路”的文化内涵。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够使得“一带一路”成为中国企业认为具有前景的框架体系,也成为外国企业和民众眼中具有良好未来前景的国际合作安排。

4.4国际法制度对中国文化的升级

虽然我们在文化系统归属上并不在基督教的西方文化圈之内,不过,国际法的大多数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对于我们而言既不存在观念理解上的鸿沟,也不存在实践运用上的巨大差异。这就意味着,只要我们努力地去了解、认知国际法规范及其内涵、提升我们的国际法操作能力,就能够升级我们的文化,在国际法制度方面与西方国家平等对话、顺畅交流,能够使用这一话语体系表达我们的关切和利益,并且能够利用这一制度体系维护我们的利益。而对于那些确实反映了西方价值观念、体现了西方独特文化的方面,我们也只有进入到这个话语体系之中,才有机会表达我们的不同意见。在这个体系之内,利用这个体系的发展与进步的渠道去表达我们的立场和利益,最终使得这一体系越来越多的体现文化的多样性、文明的均衡性,从而避免西方文明主导甚至垄断国际法的局面,使国际法成为世界文明共同认可的制度和话语体系。具体来说,那就是需要在战略和宏观意识层面确立起对于国际法的认同感和使用国际法的积极态度,并且进而在制度上、在具体的技术操作层面提升我们的能力,在使用国际法的过程中去渗透我们的主张,维护我们的利益,显示出我们自己独特的观念和意志,最终使得国际法越来越均衡,越来越公平。

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一直有两对非常重要的关系引起思想者的争论:一对是“知”与“行”之间的关系,例如“知难行易”或者“知易行难”。在国际法的问题上,实际上也存在着知与行的关系,那就是究竟是了解国际法的体系更重要,还是在国际法的体系中进行实践更重要。在这两种关系之中,实际上,“行”和“知”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行”比“知”更重要。可以在“行”的过程中去促进“知”的发展,而绝不可能在全“知”之后采取行动,其主要原因是国际法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同时也是一个未定型的体系,人们不可能对于国际法有一个全面的稳妥的深刻的把握。国际法总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实践而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我们很难指望一个国际法的规则、领域,或者部门在一个时间之内完全确定,而没有任何变化。因而,只有在充分积极参与国际实践的前提下,才能够对于国际法产生真知。另外一对是“言”与“行”的关系。也就是,究竟是更注重“说”还是更注重“做”?是不是“行胜于言”?如果落实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上,非常值得关注的就是:“言”就是一种“行”,国际关系中各个行为体的言说就是一种重要的行动。所以,不太适合用言与行之间的矛盾关系,或者“行胜于言”这样的格言来套到国际法律问题和国际法律关系上。以这个思路来分析,就不难看出:对于国际法的知识从规范到原理的理解和认知是非常重要的。了解国际法、认识国际法,不能仅仅看纸面的规范,还要看清规范发展的进程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利益主张、文化倾向。不能仅仅看到国际法现有的规范及其体系,更要看到国际法的发展进程和趋势。迄今为止,在国际社会利用国际法体制最好的尝试是美国,尽管有很多问题,在未来也有很多不确定性,不过美国长期通过国际法的制度体系和规范尺度维护国家的物质利益与形象利益。不过,时代在发展,世界在变化,国际法的不定型性和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会给像中国这样的国际法后发展国家带来机会。也就是说,中国有可能在这样一个逐渐发展和变化中的国际法体系中去寻找其安身立命之处,去确立其观念在这个发展的系统中的位置,促动其所希望的体系逐渐形成,通过各种各样的努力去变革和丰富国际法,使得国际法能够更有效地应答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及其对国际体制与规则的愿望。中国在1953年底开始提出、1954年与印度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个历史的进步,它既代表了国际治理的一种方向,同时又有着明确的针对性,不会让人觉得是空洞的高调和过于虚无缥缈的梦想彼岸。如果中国愿意在知识和能力方面不断努力,就有可能形成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塑造起国际法的中国理论。

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外交策略中的一种选择。从理想的状态和预期看,一个国家在确立外交策略的时候,应当既注重硬实力领域的外交,也注重包括文化、制度和法律在内的软实力领域外交。也就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从中国发展的现实状况看,以硬实力为基础和内容的外交,我们做的已经比较有经验,而软实力为基础和目标的外交,虽然总体上也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比起真正高超的外交技术、外交模式还有距离。如果一个国家想脱离非理性的繁荣,脱离仅仅靠实力说话的状态,而试图建立起一个更为受人欢迎的形象,就需要在国际法作为外交手段的领域做出更多的努力。在国际事务领域,要充分注重用国际法来表达一个国家立场的重要意义。也就是把国际法当成一种语言,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未定型性、不确定性。在国际事务中,加入自己对国际法的认知和解释,并利用国际法的语言来表达本身的利益和立场。

五、结论

大国的开放发展,不仅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而且犹如千帆竞进,机遇难得,稍纵即逝。即使没有很快的行进,也有可能退步;更像是在涌动暗流之中行船,表面平静,实则凶险,略不谨慎,就有可能招致颠覆性的威胁。从应对国际、国内问题的方式上看,我们首先必须应答中国是否需要国际法的质疑。在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路上,各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和激烈的角逐。有些博弈和角逐是体现在表面的,有一些则是隐藏在底层的。无论何种情况,大国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高手对弈。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不求速胜,重在稳妥。也就是说,不能指望本方的某一妙招、高招给本方带来压倒性的极大收益;但却能够等待对方的错判和昏招,使得在对方的失误被本方充分利用,促使本方收益的增加、本方局面的改善。

中国没有急切而全面地铺开其“一带一路”的思路和主张,而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发展不断地对“一带一路”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略进行丰富和完善。“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更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棋手在风云诡谲、瞬息万变的大棋局上从容不迫、淡定洒脱、胸有成竹地对弈。这种对弈,既不能非常迅疾地摆出所有的意图,拿出自己的全套方案;也不能迟迟不采取任何措施,而必须针对棋局的整体状况和自身的战略目标,渐进性地解决问题,坚定稳妥而持续地推进。中国当前的做法正是在沿着这样一条轨道前进。这代表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沉稳和成熟的方式;代表了中国政府对于全球治理的大局观正在形成。显然,在未来的国际秩序体系中,中国会逐渐增长其构设全球格局与发展模式的理念和能力,对于全球治理和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出更多、更为积极、更具建设意义的力量。

编辑:邓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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