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加速 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越来越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在一步步地改变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本报记者 于淼报道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越来越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在一步步地改变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30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5%。
然而,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目前,《电子商务法》已结束二审。自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会议正式启动,到2016年12月25日该法进入一审,再到如今作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第一批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这部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工商12345系统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投诉达18351件,占总投诉量的79.07%。可以说,电子商务已成为消费纠纷的主要发生地。
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即将出台的意义重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法的制定和出台,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该法的出台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证,尽早尽快地出台对我国电子商务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新电子商务代替旧电子商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教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
卖家不可随意取消订单
每年的“双十一”,很多消费者都要在网上进行“抢购大战”。然而,2017年的“双十一”购物节,王小姐过得却不如往年愉快。原来,王小姐11月11日0点的时候在某大型电商平台准时下单抢购了一款心仪已久的羽绒服,但是后来却被商家打电话通知由于商品库存问题,不能给她发货了,会尽快为其办理退款。
虽然商家给了王小姐一点补偿,但是,“这远远弥补不了我内心的创伤,我已经喜欢那件衣服很久了,就等着‘双十一’下单。卖家这么做,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不过,王小姐遇到的情况还不是最惨的。山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双十一”订单中,有两个订单无缘无故被取消,而且商家也没有任何通知和道歉的行为。
商家这么做,是否对消费者不公平?岳屾山表示,目前,很多商家称他们给消费者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而即使消费者下了单的,也不能约束商家,这种情况对消费者较为不利。
他进一步表示,该条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即“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则“合同成立”,属于对双方交易行为的规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但是,该条款后半部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却容易被经营者“钻空子”,用其来限制消费者,从而将会导致实践中仍然有上述“发货后合同成立”或以格式条款的“阅读并同意”为交易前提等现象的存在,属于“合同自由原则”在不平等交易地位主体之间的滥用,也将会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更加不利,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实质性公平。
记者注意到,在很多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要点同意合同或条款,否则不能进行交易。而大多数的消费者从不点开看商家的合同或规定的条款,往往都是直接就点了同意合同。因为在网上买东西本就是图方便,读完、研究明白商家的条款恐怕要几个小时。这样一来,格式合同很明显是偏向于商家。
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介绍,北京消协调查了全国排名靠前的多家大型网站,发现80%的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这个条款就是所谓的“另有约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只要提交订单成功,就应视为合同成立,商家不能随意取消。”杨晓军说。
卖家不能随意删除差评
很多人在网购的时候都有一个习惯,买之前先看一下这家店的信誉分,然后再看一下商品评价。然而,如今的很多电商平台只显示好评,甚至是清一色的、明显的“刷单”好评。
此前,有新闻曝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后收到商品不满意,给了卖家“差评”,半夜接到了卖家客服打的恶意骚扰电话。还有一些消费者表示经常会接到卖家要求删除“差评”的电话,他们有的对消费者进行利诱,承诺删除差评后就返现多少钱。有的则恐吓消费者如果不删“差评”就后果自负,然后经常寄一些恶搞的东西给消费者,有的甚至上门恐吓。
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怕惹麻烦,不敢给“差评”了。
不仅如此,如今,消费者给出的部分“差评”,卖家竟然可以删除了!《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这条又留有一个小尾巴:“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看似符合情理的规定因为多了一个小尾巴就显得不太人性。对此,岳屾山认为,消费者对于不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比较生气才给出差评,而差评有时候很难都是理智性的语言,可能是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但也不排除一些用网络用语给予的评价被误认为是侮辱性、诽谤性的评价,这中间的标准很难进行把控。如果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删除这种差评的权利,那就说明其对所有的负面评论都可以删除,进而也就难以保障其他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退一步讲,即使有些不理智的消费者确实使用了侮辱性、诽谤性语言,那么商家也应该通过其他法律维权来处理,而不应该直接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予以删除。因此个人并不建议留这个小尾巴。”岳屾山补充道。
洪涛也表示不同意留有这个小尾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这里对网站及平台、消费者都是有约束的,小尾巴具有暗示和引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从“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的角度,不适宜留下一个小尾巴,同时,“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需要评价,不能够由某一方面来确定,这同时会增加“不得删除”的实施难度。
“此条小尾巴可能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滥用权力,随意删除消费者的某些评价,应当设计相应程序予以制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其次,只限定删除“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似乎有点狭窄,对于垃圾广告信息、威胁等不友善内容似乎也应当删除。再次,对于恶意差评师给予的评价如何处理,也应规定。
平台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倡,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各大电商平台中,也有建立承担先行赔偿机制的,采用极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赔付消费者。但目前除了一些大的电商平台可以做到,许多平台很难“先行赔付”。
对此,岳屾山指出,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具有优势地位,其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参与平台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流量经济等巨大的经济效益,有的平台甚至能够对本平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那么平台在享有和获得这些权利与效益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先行赔付”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使他们在利用平台进行消费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也能够通过此类制度促使平台从经济的角度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从而达到该法“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目的。
洪涛坦言,“先行赔付”是商家进行经营活动采取的一项十分有效的约束性承诺,居然之家在全国率先实施先行赔付,从居然之家实施的效果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实际上,居然之家在实施先行赔付后,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先行赔付的情况,相反,促进了双方的信用约定和文明水平的现象出现。当前存在电子商务采用先行赔付存在过度夸大其难度的情况。而在电子商务领域推行先行赔付是电子商务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而且从法律上提倡对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不过,刘权则认为,目前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实际上并不是法定义务,而只是一种道义义务。
在刘权看来,如果平台尽到了良好的治理责任,产品或服务致损责任应当由平台内经营者即卖家来承担。但为了及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平台的吸引力,一些大型电商平台会主动实行“先行赔付”,但不应将此上升为法定义务,特别是对小型电商平台来说,否则可能不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平台要保护消费者信息及资金安全
草案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并明确“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岳屾山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在注销时的流程和方式较为繁琐且不透明,可能需要很多周折才能完成注销,而注销后自己的信息是否真正从平台得以删除却难以得知,是否会被平台不合理利用也难以保障。而该条款则明确规定“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将有利于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但是同时,该条款规定的还比较模糊,对于删除的标准等还需进一步明确。”岳屾山特别提出。
此外,共享单车近来频频上演的“押金门”事件让很多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管理信心倍减,因此,消费者的押金与预付款安全问题成为电商活动的重要基础。
据相关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事例。有机构大致统计,光是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给用户造成的押金损失就已经超过10亿元。
然而,此次二审稿中却没有对电商平台收取押金和预付款的监管的有关措施。
对此,岳屾山告诉记者,一些打车软件和共享单车软件实质上也属于电子商务平台,但是这些平台往往会存在收取押金的行为,而如果一旦这些平台或平台背后的企业破产,那么在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押金可能难以被完全退回。因此,如果在《电子商务法》中对消费者的押金优先退回予以规定的话,则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中国产经新闻
新增长时代的思想力
Thinking Power in the New Growth Era.
新闻拼盘 品味中国
News Collection, Experience & Taste China.
讲述,你在产经一线的故事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