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去世且继承人缺失,买受人如何取得房屋产权?特别程序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网易新闻,看到上海法治报一则消息,《房产交易遭遇卖家意外死亡 法院判无主财产归国有》,大意如下:
房屋买卖,过户前房东宗女士意外身亡,且没有继承人,买受人无法起诉,交易陷入两难。期间,曾出现自称宗女士继祖母,然而,经法庭审理,认为继祖母无法成为继承人,交易搁置了……
法院启动无主财产归国有的特别程序,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收归国有。而后,买受人将剩余房款交付到法院,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申请人为单位,要求确认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案号:徐汇法院(2012)徐民一(民)特字第*号
法院观点,申请人上海xx学院要求确认钱x名下的上海市复兴中路x弄x号x室房产为无主财产,合法有据。钱x无继承人,生前又无遗嘱、遗赠,其上述房产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财产仍然无人认领。
判决:钱x的遗产上海市复兴中路x弄x号x室房产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案号:黄浦法院(2011)黄民一(民)特字第*号,申请人上海市某管理局。
案情:被申请人张某为申请人上海市某管理局干部,张某生前早已离婚,其单位作为监护人对其离休工资等进行管理。2002年1月30日,张某报死亡。申请人调查联系张某直系亲属未果。之后,张某留在申请人处的离休金、丧葬费等遗产*元无人认领,申请人遂向黄浦法院提起本诉。
案号:(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65号,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案情:不再陈述。
判决: 现在张*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归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所有。
上述三则案例,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此类案件,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莫非此类情形下,被申请人遗产均要收归国有?并非如此。
二、申请人为个人,要求确认财产无主,最后归己所有。
案号:浦东法院(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号。
法院观点: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告知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鉴于申请人张佩*系上述房屋的共有人,对陈红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陈红*所遗留的房屋面积较小,故张佩*申请要求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可予支持。
判决: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陈红*的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张佩*所有。
案号:卢湾法院(2010)卢民一(民)特字第*号
法院观点:申请人冯某与冯某某为堂兄妹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无主财产。
由于冯某某死亡前由冯某照料,冯某某之丧事及落葬也由冯某操办,法律也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故应当从上述无主财产中分给冯某适当的部分。
鉴于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并无多大实际意义,故本院对冯某要求上述无主财产均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该类判决,法律依据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