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竞答04丨对北京《解答》第25条的疑虑,求指点?
提问读友 伍诚笑(劳动法培训师)
大家好,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点击阅读),看后,我对第25条有些不解,请求诸位同仁指点一二,若回答让我觉得满意,愿意给 大红包 一枚!
25条内容是: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我的有奖征答的问题是:
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劳动者自称和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没解除,因此无法在新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就该情况写了声明文件,也提交了其他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是:
该员工是我单位的待岗职工,我单位同意该员工与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追究你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该员工社会保险由我单位缴纳,不需你单位承担特此告知。(盖章)
那么,三个月后,劳动者以新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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