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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岗不成就不辞而别的员工,算旷工吗?丨劳动法实务问题有奖征答005

2017-04-26 提问加→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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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务问题交流与问答第5期


提问读友 闭眼鱼(新疆某公司法务)

大家好,感谢劳动法观察与研究平台给我一次提问的机会,我经常上下班路上看这个公众号,确实学到很多东西,这一次,我鼓起勇气,想问各位劳动法专家一个最近困惑我的问题。


我的有奖征答的问题是:


2016年3月,A公司与劳动者B协商变更岗位(原因为A计划改变经营方式),B不同意,而后B直接就“不辞而别”,A继而以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辞退”解除与B的劳动合同。


2016年3月底,A经营方式发生变更,原B岗位已不存在,经A多次与B电话短信联系,B回复已回内地,不一定来办理离职手续。


2016年4月,B提起仲裁,要求A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补充信息】1、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岗位;2、B“不辞而别”岗位仍在。3、旷工制度已经公示。4、解除通知已经合法送达。


问题:旷工能否认定?能否支持B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在现既定事实下,还还可采取哪些措施增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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